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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1(柏鈞主任) - 最新消息 | 2026-07-03 | 點閱數: 200

主旨:為落實原處分(管理措施)機關自我審查機制,請各機關辦理職場霸凌及性別平等(教育)保障事件答辯(復)時,應依所附「職場霸凌事件機關答復檢核表」、「性別平等(教育)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逐項檢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15 年 6 月 18 日公輔字第 115116013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 44 條規定:「(第 1 項)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第 2 項)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第 3 項)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送於保訓會。(第 4 項)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第 5 項)……」是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後,依法應先行自我審查,並依上開規定辦理後續檢卷答辯事宜。
三、次按同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第 1 項、第 82 條第 1 項及第 84 條準用同法第 44 條第 4 項等規定,公務人員提起申訴、再申訴時,各機關對於保訓會查詢之再申訴事件,亦應於二十日內將事實、理由及處理意見回復,並將答辯書抄送再申訴人,本案相關辦理程序均有明文,合先敘明。
四、茲為協助各機關辦理職場霸凌及性別平等(教育)保障事件之答辯(復)作業,保訓會訂定「職場霸凌事件機關答復檢核表」、「性別平等(教育)事件機關答辯檢核表」,請各機關辦理上開保障事件之復審(再申訴)答辯(復)時,依該表逐項檢核並於答辯(復)書詳述理由,併同相關證據資料檢送保訓會,俾利強化機關自我審查機制,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務人員權益保障。
五、本案如有相關疑義,請依業務權責逕洽本府各單位承辦人。
(一)職場霸凌業務:請洽人事處考核訓練科臨時約僱林葳(權管範圍係申訴人為適(準)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所定義之職場霸凌事件),分機 8073 。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業務:請洽人事處考核訓練科科員羅方渝,分機 8365 。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業務:請洽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

  • 職場霸凌事件機關答復檢核表.odt
    1) 職場霸凌事件機關答復檢核表.odt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2)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pdf
  • 嘉義縣政府函.pdf
    3)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