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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5-20 | 點閱數: 243

主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 6 條之 1 規定,「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之適用原則,重申如下,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5 年 4 月 2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56001108 號函辦理。
二、按教育部 115 年 2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56000120 號函函示說明二(三) 3(本府 115 年 2 月 10 日府教幼字第 1150040449 號函諒達)略以,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之 1 或第 13 條第 2 項,認定行為人涉及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又所謂「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請貴校確實依上開說明辦理。

  • 嘉義縣政府函.pdf
    1) 嘉義縣政府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