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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4-12 | 點閱數: 1054

主旨:為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7 條、第 38 條修正,辦理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行審定作業之需,請於 115 年 4 月 8 日(星期三)至同年月 16 日(星期四)確認重審人員名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5 年 4 月 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54200965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系統操作手冊影本各 1 份。
二、該部業於教育人員退休撫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退撫管理系統)完成重審作業系統建置,爰請各校確認重審人員名單:
(一)系統路徑:退撫管理系統/114 年度重審作業專區/發放機關確認作業。並請於確認重審人員名單後,點選「批次案件確認」,以完成系統報送。
(二)須列入重審名單範圍:
1、原經審定支領定期性給付者(含支領一次退休金仍支領優惠存款利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尚未開始領取及經暫停或停止發放月退休金權利者)。
2、目前重審以 115 年 2 月 28 日以前退休生效者為限;至退休生效日於 115 年 3 月 1 日以後,或退休案尚未經主管機關審定者,均非本次重審範圍。
(三)無須列入重審名單情形(即應於系統註記刪除者)
1、 107 年重行審定結果仍照原金額者。
2、支領一次性給付者。
3、 114 年 12 月 27 日以前亡故者。
4、涉案自始剝奪全部退休金者。
(四)退撫管理系統已就前開 115 年 2 月 28 日以前經審定退休生效教職員自動產製人員清冊,並於「確認狀態」欄位依系統現有資料初步判斷應列入重審人員名單或刪除,同時註記特殊情形或刪除原因;其中「特殊人員註記」(註記類別請參考系統頁面及操作手冊),務請確認相關人員註記歸類是否正確。又,目前特殊情形中有關「曾辦理 2 次退人員」及「停發月退休給與」無法由系統現有資料自動判斷,各校倘有上開 2 類人員之情形,亦需自行修正註記並儲存。

  • 114 年度重審作業專區操作手冊.pdf
    1) 114 年度重審作業專區操作手冊.pdf
  • 教育部書函.pdf
    2) 教育部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