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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6-01-07 | 點閱數: 267

主旨:有關本縣 114 年度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久任獎金申請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21 條及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及教育部偏遠地區學校校長、教師久任獎金發給相關疑義問答集(以下稱偏遠地區久任獎金問答集)辦理。
二、本次 114 年發給第 1 次之 8 年久任獎金規定如下:
(一)滿 8 年者年資計算:自 106 年 12 月 8 日起至 114 年 12 月 7 日止均在職。
(二)以實際於偏遠地區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服務年資始得採計,不包括育嬰或應徵服兵役及其他各類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三)需符合本辦法附表十表現優良規定及偏遠地區久任獎金問答集之說明。
(四)獎金計算:
1、單一學校服務者:
(1)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屆滿 8 年,每人一次發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 7 萬元。
(2)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屆滿 8 年,每人一次發給獎金 10 萬元。
(3)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服務屆滿 8 年,每人一次發給獎金 15 萬元。
2、併計不同地區服務者:
(1)因非可歸責教師之事由(如偏遠地區久任獎金問答集載明之樣態),其服務年資得予併計,以併計服務年資發給之久任獎金數額,以各該服務學校之分級按比例計算之。
(2)併計年資之計算公式: 7 萬×[(偏遠年數+偏遠月數/12 )/8]+10 萬×[(特偏遠年數+特偏遠月數/12 )/8 )+15 萬×[(極偏遠年數+極偏遠月數/12 )/8]。
3、按比例計算年資者:
(1)偏遠地區學校教師(含商借、候用校長及支援輔導團)至教育處(或其他政府機關)期間,因其未實際服務於偏遠地區學校,不予採計為實際服務年資,其可依實際服務於偏遠地區學校年資,擇定按比例支給久任獎金,一經選定,不得變更(務必填列久任獎金發給年資暨商借/任候用校長/支援輔導團情形確認書)。
(2)計算公式:偏遠地區類型之發給數額×(實際服務年資/8 )。
(五)如年資非整月數部分,從優以較高獎金地區之年資,以月計算;有不滿 1 元之小數點時,均採無條件進位方式,以 1 元計。
三、請貴校轉知符合資格之教師,依上開說明並詳閱偏遠地區久任獎金問答集後填列申請表,並依檢核表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送交學校審核。請學校於 115 年 1 月 9 日前檢附以下資料免備文報府,其餘佐證資料留校免送府。
(一)114 年度公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久任獎金經費申請名冊。
(二)114 年度公立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久任獎金申請表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人事人員職章)。
(三)久任獎金發給年資暨商借/任候用校長/支援輔導團情形確認書(無則免附)。
四、檢附久任獎金經費之申請名冊、申請表、情形確認書、檢核表、申請表範本、學校類型核定名冊及偏遠地區久任獎金問答集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