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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12-26 | 點閱數: 1922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 115 年 1 月 9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12 月 19 日公護字第 1149060037 號函辦理。
二、按總統 114 年 7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400068141 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之 1 規定:
(一)(第一項)各機關違反前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應負責人員,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
1、對提出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事項之建議者,或對提出職場霸凌申訴者,予以不利對待或不合理處置。
2、知悉職場霸凌之情形,未採取具體有效措施。
3、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二)(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情形,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第三項)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經上級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或無上級機關經保訓會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應負責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六項)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人員經認定職場霸凌成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 1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之罰鍰,由保訓會裁處之。……」
四、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及逐點說明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