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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11-26 | 點閱數: 210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各機關實施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教育訓練要點」,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14 年 11 月 13 日公護字第 1140017473 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第 11 條、第 17 條、第 18 條及第 25 條規定,為使公務人員具備安全及衛生防護知能,提升不法侵害預防之危害辨識、溝通技巧等技能,以保障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之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
三、復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將自公布後 6 個月(即 115 年 1 月 9 日)施行,其中第 19 條之 1 亦就各機關未提供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明定對機關應負責人員課予相關裁罰。爰該會訂定旨揭要點,提供各機關於辦理上開事項時有所依循。
四、各機關辦理安全及衛生防護教育訓練之相關資料,應妥善保存,以利本府彙整各該年度執行情形及抽查時檢核。
五、各級消防機關所屬消防人員及各機關所屬已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全部規定之公務人員,不適用旨揭要點之規定。
六、檢送「各機關實施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教育訓練要點」及逐點說明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