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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5-05-01 | 點閱數: 285

主旨: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兼顧員工工作與家庭,實施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詳如說明,各機關(單位)應於上班時間配置必要人力並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現行彈性上下班時間:上午 8 時至 9 時上班,下午 5 時至 6 時下班。茲因應少子化與高齡化社會型態,兼顧員工家庭照顧與職場工作之需,特實施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
二、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
(一)適用對象: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各類人員(公務人員、技工工友、聘僱人員、臨時約聘僱人員、借調支援人員、約用人員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等)。
(二)申請事由:員工本人有懷孕、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情形,或於上班前、下班後,須親自接送或照顧本人之子女、父母、祖父母或配偶之父母、祖父母,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家庭成員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1、 65 歲以上。
2、就讀國民小學之學童、學齡前之幼兒或嬰兒。
3、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重大傷病之範圍覈實認定者。
4、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5、懷孕期間之配偶。
(三)實施方式(彈性時間擴大為 1 小時 30 分):擴大彈性上班時間為上午 7 時 30 至 9 時;擴大彈性下班時間為下午 4 時 30 分至 6 時。
(四)申請流程: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專案簽陳,由主管人員就單位業務推展情形審酌,並經人事管理單位核實審查,陳奉機關首長核准。
三、旨揭擴大彈性上下班時間並未變動現行辦公時間,為維持公務之正常推行及為民服務品質,各機關(單位)應於上班時間配置必要人力並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
四、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人員因須配合學生作息,爰依既有之出勤時間辦理,不適用前開擴大彈性上下班措施;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得視需要審酌是否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