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任免
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作業
法令依據 |
請自行查詢(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常用聘僱法規釋例彙編] |
作業流程 |
110.2.1起,各機關增修聘(僱)用計畫書(表)調整為線上報送、核定 請參閱WebHR系統聘(僱)用計畫書(表)資料報送注意事項及操作說明 1.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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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令) |
僱用以年度計畫中已列有預算或經專案呈准者為限。 各機關辦理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進用作業時,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秉權責辦理並依人事作業程序依法查處 |
限五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且本機關確無適當人員可資擔任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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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之僱用期間以一年為限,得依計畫每年繼續約僱一次,約僱期限超過五年時,應定期檢討該計畫之存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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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人員僱用期滿或僱用至屆滿65歲之當月末日為止,應即終止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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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等法規之規定。其在僱用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以實際月支報酬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十三又二分之一個月之一次給與,因公死亡者按二八O薪點乘以實際薪點折合率所得金額為計算基準,給與二十七個月之一次給與。 除上開撫慰金外,並依其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之俸額計算,發給七個月之一次殮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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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名額列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之五類人員總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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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僱名額不得超出該機關預算員額總人數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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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考試職缺之職務需約僱人員處理業務,應先報縣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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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表格 |
[約僱人員僱用名冊]110年1月1日新版本 [約僱人員契約書A版]112年5月17日新版本NEW [約僱人員契約書B版]112年5月17日新版本NEW [僱用通知書] [約僱人員職等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