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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任免

 

兼職作業

作業流程

公教人員兼任機關(學校)各項職務:人事室簽陳機關首長(校長)核定→函陳本府核備(機關除首長外,餘逕予核定)

當事人因個人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人事室審核→陳機關首長(校長)同意(機關首長(校長)之兼職應函陳本府同意;另機關之其餘人員得逕予核定)

兼任行政職務作業 兼任(辦)人事或會計人員因故異動時:製作派免建議函→函陳本府人事 處或主計處核備。
國中、小學兼行政職務教師:每年一聘,由校長於8月1日聘任後函送本府核備(國小若主任是由本府核派分發者免報,餘由學校主動派任之主任及組長仍比照國中陳報) 。
釋(令)規定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在服務學校兼課亦同『教育部84.9.7 台84人字第044210號函』)。

公務人員非依法令規定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公務人員兼任教學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者(如員工消費合作社之理、監事),以二個為限。且應經服務機關首長許可。
公務人員於下班時間或例假日於正當場所傳授專業知識及生活技能或教學工作,原非法令所禁止;又在不影響公務員身分、聲譽及日常公務推動之前提下,得自行支配,不受每週四小時之限制。
學校校長及人事人員對學校之員生消費合作社應負指導監督之行政責任,因此,自不得兼任該社之理事職務。
教師於留職停薪期間不得擔任代課教師。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校長在不妨礙校務正常運作下,得兼任教育類財團法人(含學校)董事以二職(校)為限,並應於事前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始得受聘。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係以規範有給職之兼任職務為主,不定期志工不適用
適用表格 兼職調查表(初任人員) 兼職調查表(現職人員) 兼行政職務教師名冊  兼任、免兼人事派免建議函 兼任非營利事業單位受有報酬申請書
法令依據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

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
公務人員服務法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依據嘉義縣政府105年3月31日府教學字第1050059344號略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部分規定,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以臺教人(二)字第1050025076B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