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任免
公務人員出缺作業
適用範圍 | 機關之公務人員或學校之專任組長、幹事、管理員或書記、助理員或佐理員、醫事人員等 |
處理流程 |
函請本府同意列入考試職缺或進用現職人員: 1.本府同意列入考試職缺→至E-CPA人事服務網/應用系統/D0填報職務臨時出缺需用考試及格人員人員月報表 由人事行政總處審核(含進用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職缺、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合格人員職缺、專技轉任公務人員職缺)→總處將來文核定該項職缺則可據以辦理進用依據 。 經列管為考試分發職缺,在未分發考試及格人員遞補前得經分發機關同意僱用約僱人員為職務代理人→請至〔約聘僱人員作業網頁〕 。 2.本府同意進用現職人員→簽陳 機關首長(校長)核定內陞或外補→至E-CPA人事服務網/應用系統/D0填報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合格人員職缺→總處將來文核定該項職缺則可據以辦理進用依據 。 a內陞:依嘉義縣政府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評定積分→召開甄審委員會會議→機關首長(校長)核可→製作派免建議函送本府→縣府派令生效日起三個月內辦理送審或動態作業 。 b外補(現職人員):製作公告單→機關首長(校長)核可→上網或報紙公告(最少三日)→召開甄審委員會會議審查書面資格(積分表)或測驗(得口試或筆試或實作--請依公告事項辦理)→陳機關首長(校長)圈定人選→出具商調函(本府及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間商調,以派免建議函取代商調函報送本府函商同意後逕為發派;商調他縣市人員則發商調函及相關資料至本府,由本府發商調函函詢任職機關)→本府收到同意函後→由本府函轉擬用人機關→擬用人機關製作派免建議函報送本府→本府核發派令通知當事人依派令生效日起一個月內報到→派令發布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內辦理送審或動態作業(人事及會計人員各循其系統函陳;設有專任人 事人員者直接函送銓敘部,未設專任人事人員者函送本府轉陳)。1110413商調程序更新公文
3.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派任(含內部遷調)案件或現職人員疑有褫奪公權情形時,即應至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eCPA)應用系統[褫奪公權人員資料查詢系統]詢該名人員有無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事。 |
甄審委員會組成 |
公務人員職務出缺辦理陞遷應組成甄審委員會(代表會或因機關(學校)編制人數不足報由本府代辦者除外) 1.組成人數:委員5-23人,由機關首長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但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為票選委員。 2.學校公務人員數較少者可設甄審會委員五人,其中人事人員為當然委員,校長得指定兼行政職務教師二人為委員,另二名委員應為票選委員(若學校還有二名以上公務人員,則可順利產生,若學校僅有二名公務人員,且其中一名又兼人事人員,則無法產生票選委員,應報本府代辦甄選)(兼行政職務教師不得為票選委員) 。 |
釋(令) |
下列機關學校職務出缺,應提列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如該職缺適用之相關考試等級、類科已無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人員或增額錄取人員可資分發或遴用,得經分發機關同意後自行遴用具考試及格之非現職人員: |
商調函及派免建議函說明欄應註明"經○○機關甄審委員會第○次會議評審";如未經甄審委員會評審者,應敘明其理由及所據法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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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考試職缺得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其期限至考試及格人員報到為止,若考試及格人員逾期未報到,該職務代理人仍應於公佈分配結果第11日解雇;惟離島地區且遴員確有困難之職缺或職務性質確屬特殊會影響政府服務功能者,得報經分發機關同意後,得繼續僱用。同一職缺以核准2次,每次3個月為限,期間用人機關應積極遴覓合格人員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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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
適用表格 |
[商調函範本]、[公告範本]、[公務人員誓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