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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依據嘉義縣政府103年10月20日府教學字第1030195209函,轉知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B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0月14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133510C號函辦理。
二、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合先敘明。
三、旨揭要點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103年8月1日起,依「高級中等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因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育部補發之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背面註明原發給依據、日期,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二)103年8月1日前,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取得教師證明書或證書,因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擬申請補發者,教育部補發教師證書名稱統一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正面註明「補發」字樣,並於背面註明原發給日期,及補發或更改之事由。
四、各校所屬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請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人及學校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請逕洽承辦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溫怡芳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02-7734-5865、7734-5831;電子郵件:yvonne926@ntnu.edu.tw、yinghui@ntnu.edu.tw)。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含申請補發作業流程圖、申請書、檢核表)
依據教育部102年1月15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008435號函以,為102年1月1日起本部受理申請發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為配合本部組織改造,本部原辦理教師資格審查及證書核發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相關教師資格審查、證書核發及公費分發作業等事項,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二、為利執行前開業務,本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教師資格檢定考試、教師資格複檢、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英文版教師證書、偏遠特殊地區教師及證書遺失變更(姓名)補發等)。
三、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如擬申辦教師證書等,請依本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證書注意事項」辦理;如擬登入服務系統,請備文並填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帳號申請表」送請承辦學校辦理。
四、另有關申請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補發、技術教師資格審查等相關申請作業,因本服務系統與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合作規劃帳號漫遊機制尚未完成建置,爰申請作業等事項暫以紙本資料辦理,並請向承辦學校索取申請表格(承辦學校業務信箱:moetc.sce@deps.ntnu.edu.tw);至教師證書係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發給之教師,因本部無相關資料,爰如有補發需求仍請逕向原發給單位辦理,併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等相關單位協助轉知轄屬學校教師配合辦理。
五、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6條第2項第3款規定,幼稚園教師:轉稱幼兒園教師。考量幼稚園業依法改制為幼兒園,爰102年起有關幼稚園教師申請證書遺失、變更(姓名)補發、修畢幼稚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生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辦另一類科幼稚園教師證書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報請實習教師複檢合格申請發給「幼稚園教師證書」等,本部依法均發給「幼兒園教師證書」;至「幼稚園教師證書」與「幼兒園教師證書」性質相同無異,為避免渠等教師疑慮,併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及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轉知轄屬相關學校配合宣導。
六、隨文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帳號申請表」1份,如有帳號申請及服務系統操作等問題,請逕洽承辦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江盈慧小姐、陳又嘉小姐,聯絡電話:02-77345831、7734-5817。
教育部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帳號申請表
依據嘉義縣政府103年4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30077437號函以,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申請作業要點」(如附件),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30050106B號令訂定發布,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4月21日臺教師(二)字第1030050106C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教育部組織改造,教育部原辦理教師證書作業之中部辦公室改制為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辦理教師證書相關作業,移由102年1月1日成立之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辦理,合先敘明。
三、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102年度起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htt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教師證書遺失補發、加科(註)登記、另一類科教師、中(英)文教師證書等),申請資料送件地址為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聯絡電話:(02)7734-5831,(02)7734-5807、(02)7734-5877、(02)7734-5852、E-mail: moetc.sce@deps.ntnu.edu.tw。
四、請各校及教師申請英文版教師證明書時,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教育部委請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申請辦理;申請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時,依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申請人及學校宜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五、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查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英文版教師證明書及教師資格認可證明英譯文件申請作業要點
教師證書
教師因證書遺失或變更(姓名)申請補發作業
一、教師證書須仍在有效期間者始可申請辦理(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應重新申請教師資格檢定)。
二、申請教師證書遺失補發/變更資料教師下載申請書,填寫完畢後檢附相關資料,由任教學校發函郵寄至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辦理(非現職教師得自行寄送) 須準備資料如下:
(一)教師證書補發或變更(姓名)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吋正面半身照片兩張(一張浮貼、一張全貼)。
(三)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浮貼於申請書後)。
(四)原證書頒發已逾十年以上者,應附自檢定合格後迄今之服務證明文件。
(五)申請變更(姓名)者,應檢附原核發教師證書正本及更正之戶籍謄本。
(六)學校發文受文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地址:106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進修推廣學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收 (教師證書申請補發)
(七)[教師證書遺失變更姓名補發申請書及檢核表]
三、相關網址:
(一)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http://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
(二)業務表格下載網址:http://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8-2
(三)相關法規查詢:http://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8
(四)參考資料查詢:http://certificate.moe.gov.tw/GoWeb/include/index.php?Page=8-3
嘉義縣教師加註資格證明書遺失申請補發作業
一、加註資格證明遺失變更申請補發應繳交下列資料:(一)加註資格證明遺失變更補發申請書1份(格式如附件檔案)。
(二)最近3個月1吋半身照片2張(1張浮貼、1張全貼)。
(三)身分證影印本1份(浮貼於申請書後)。
(四)申請變更者,應另檢附原核發加註資格證明正本、戶籍謄本正本、已變更之教師證書影本(由學校人事註明與正本相符並核章)各1份。
二、現職教師應檢齊相關資料經由服務學校以正式公文函報嘉義縣政府教育處辦理,非現職教師得自行至嘉義縣政府教育處辦理。
[嘉義縣加註資格證明遺失補發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