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類別:
一、行政組:近五年有三年以上擔任編制內行政職務者(含校長)。
二、教學組。
推薦程序:
一、各校應公布本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
二、各校得以本人自我推薦、二人以上連署或校長推薦人選,填寫推薦表向學校提出。
三、各校推薦人選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無前項委員會得由教師評審委員會)負責初評,就符合遴選標準名單內,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提出推薦人選。若受推薦人為校長則直接薦送。
四、學校應將被推薦人之推薦表送請校長核章填寫意見,並確認填寫資料之正確性。於113年3月8日下午4時前,併佐證資料寄(送)達承辦單位(溪口國小),當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請各校確認推薦表及相關表件欄位填寫完整性,並將推薦表、校長意見、具體優良事蹟和佐證資料等送評選小組,完成推薦程序。符合推薦標準送件名冊將公告於本縣教育資訊網(網址:http://www.cyc.edu.tw/)。
評選程序: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辦理。
(一)初審:本府於受理各校推薦後,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集所屬教育行政人員、校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選小組辦理初審,選出以35名為原則之教師晉級複審。
(二)複審:
1.評選小組就35名晉級教師及教育處推薦(自薦)校長人選之推薦資料,至任教學校實地訪視,確認推薦表之填寫內容,並填寫複審紀錄表。
2.近三年(110年-112年)曾獲得特殊優良教師並入決審者,如有意願參與師鐸獎評選,得不佔員額,直接參與複審,惟以申請一次為限。
3.評選小組應就複審紀錄表與佐證資料進行會議審查並予排序:選出以30名為原則之特殊優良教師,並議決6名師鐸獎候選人參加師鐸獎決審。
(三)決審:
1.由教育處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集教育行政人員、曾獲頒師鐸獎之校長或教師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組成以7人為限之評選小組。
2.邀請師鐸獎候選人出席決審會議,報告並回答評選小組委員提問,每人約10分鐘。
3.評選小組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議決並排序3名師鐸獎名單,呈報縣長核定後,推薦教育部參加全國師鐸獎評選。
4.獲推薦參加全國師鐸獎評選者,應於113年5月13日前依規定填具中華民國師鐸獎評選推薦表(教育部訂定之格式)連同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影印本,由本府函送教育部彙辦。
評選指標:
(一)行政組:
1.教育政策與法令推動。
2.行政領導、教學領導。
3.專業成長與服務熱忱。
4.投注教育奉獻度。
5.對社會之影響度。
6.行政合作與公共關係。
7.其他具體績效。
(二)教學組:
1.教師課程發展與教學績效。
2.班級經營暨學生輔導。
3.專業成長與服務熱忱。
4.投注教育奉獻度。
5.對社會之影響度。
6.行政合作與公共關係。
7.其他具體績效。
獎勵與表揚方式:
一、經教育部核定為師鐸獎者,由教育部進行表揚,頒贈師鐸獎獎座、獎牌及獎狀,承辦單位安排出國考察,教育部補助每人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由本府核予記功一次。
二、經本府推薦而未獲選參加全國表掦大會者,頒給部長名義獎狀一幀,由本府表揚並核予嘉獎二次。
三、經核定為特殊優良教師者,由本府表揚並核予嘉獎二次。
四、各校推薦通過初審而未入選特殊優良教師之人員,由本府核予嘉獎一次。
五、本府得將獲獎者之優良事蹟上網公告,並編印專輯,視需要刊載於相關刊物或報刊媒體。
六、為經驗傳承,得邀請得獎人參與相關研習活動,進行教學理念傳承及經驗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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