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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教師
資深優良教師
作業流程 |
人事資訊系統自動產生(或依檔案資料) → 通知當事人提出各項資料 → 召開審查委員會 → 陳校長核定 → 相關文件詳實至「縣府教師節活動管理系統」(http://tchday.cyc.edu.tw/)線上填報後列印紙本並依規定審核及核章→113年3月14日前應送文件至義竹國小彙辦 →依通知填送奬勵金申請單 → 給與受獎教師公假參加表揚大會 。 |
適用法令 |
112年2月13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309A號令修正 |
注意事項 |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年資之採計以連續不中斷為原則。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後,有關未具專任合格教師資格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但部分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之規定如下: |
適用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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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 |
依本府當年函示辦理。 |
獎勵金 標準 |
教育部79年6月30日台(79)人字第30822號函以,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標準奉行政院78年12月21日台78教字第1599號函核定自80會計年度起調整,調整標準如下: 服務屆滿十年者,致贈新台幣肆仟元。 服務屆滿二十年者,致贈新台幣陸仟元。 服務屆滿三十年者,致贈新台幣捌仟元。 服務屆滿四十年者,致贈新台幣壹萬元。 |
解釋令
1 |
得併計長期代理教師及代用教師、試用教師年資,惟以連續在職為限(代理年資折扺實習者不計,連續任職年資採月不採日) 。 |
2 |
兼課、代課教師不得併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3 |
外國大學或研究所任教年資不予採計。 |
4 |
師大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開始計算年資(指舊制者)。 |
5 |
軍事學校任教年資可採計,惟仍應自教育部認可各該校學籍生效之年月起算。 |
6 |
教師經學校薦送進修(非留職停薪者)於畢業後仍返原校或分發繼續任教者,進修期間不採計,但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為連續 。 |
7 |
曾任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續在私立學校任專任教師,如服務年資未中斷,且未曾接受同年屆之獎勵者,其公、私立年資得併計 。 |
8 |
優良教師獎勵金免納所得稅。 |
9 |
教師最近三年成績考核符合規定,但曾有記過(大過)處分而為記功(大功)相扺銷者,得予以獎勵,惟如其記過處分未經抵銷,雖經考核晉級或給予獎金,仍不得予以獎勵 。 |
10 |
教師因案停職,復職後其停職期間之年資不計,停職前後年資可視為連續。 |
11 |
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未曾中斷者,扣除進修時間後,其前後年資視同連續。 |
12 |
附設補校任教年資,如於任教時為編制年專任且具教師任用資格者,同意採計。 |
13 |
教師任教期間奉召服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視同連續服務。 |
14 |
育嬰期間奉准留職停薪,且未參加考核者,復職後其留職停薪前後年資視同連續。 |
15 |
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超額分發至學校佔兵缺實習教師或充當代理教師,得併計辦理.其於未實習期滿而應徵入伍,役畢復繼續任教,視同連續 。 |
16 |
教師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復聘任為專任教師者,如年資未中斷,得扣除其代課年資,前後教師任教時間視同連續 。 |
17 |
服務滿9年或19年或29年或39年且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准從寛於當年度辦理獎勵 。 |
18 |
教師應係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方得請頒,其所謂專任教師指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訂教師資格並依有關規定辦理教師登記,檢定或審查通過之現職專任教師而言 。 |
19 |
公務人員轉任教師,其公務人員年資不得併計。 |
20 |
因配偶奉派國外進修或工作而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年資不計,前後視同連續。 |
21 |
服志願役年資不得併資辦理獎勵。 |
22 |
幼稚園教師轉任國小教師前後年資銜接者可併計。 |
23 |
教師服務滿39年4月個月退休不得辦理4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
24 |
教師辭職至他校任職,如到離職日均為同一天,視同年資未中斷。 |
25 |
兵役輪代教師於代理時已取得教師資格,於補實後,准併資辦理。 |
26 |
因案未決,宜俟判決確定後再依有關規定辦理。 |
27 |
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致考列四條三款者,尚難認為服務成績優良.惟因請病假導致考列四條三款者,得經機關出具證明,視同成績優異辦理獎勵 。 |
28 |
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如其轉任前後年資銜接者,同意併計辦理 。 |
29 |
教師轉任當鄉長再回任教職,其年資業已中斷,應從新起算。 |
30 |
教師於獲頒十年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職滿十年,不得重覆請頒屆滿十年之獎勵。 |
31 |
運動教練屬約聘僱人員,其年資不符獎勵規定。 |
32 |
留職停薪年資應扣除。 |
33 |
同一學年度受記過一次,又記嘉獎三次,得相互抵銷辦理獎勵。 |
34 |
曾任鄉公所保育員年資,不得併計獎勵。 |
35 |
大學助教年資得併計獎勵。 |
36 |
屆滿之年未辦理獎勵得補辦理,惟應敘明理由,且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時,則不得再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