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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教師

資深優良教師

作業流程

人事資訊系統自動產生(或依檔案資料) → 通知當事人提出各項資料 → 召開審查委員會 → 陳校長核定 → 相關文件詳實至「縣府教師節活動管理系統」(http://tchday.cyc.edu.tw/)線上填報後列印紙本並依規定審核及核章→113年3月14日前應送文件至義竹國小彙辦 →依通知填送奬勵金申請單 → 給與受獎教師公假參加表揚大會 。

適用法令

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112年2月13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0309A號令修正

注意事項

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年資之採計以連續不中斷為原則。依據「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修正後,有關未具專任合格教師資格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但部分人員年資得否併計之規定如下:
(一)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
1.曾以教師身分調兼國語推行員,調兼期間之年資。
2.自公立學校退休後繼續至私立學校擔任專任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且未曾接受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獎助年屆獎勵者,其前後之年資。但已獲贈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之獎勵者,應自受獎後重新計算其獎勵年資。
3.專任合格教師曾任客座副教授、專任助理、專任實習助教、專任佐助、專任助理助教、軍警學校專任教師或教官之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年資。
4.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因超額分發至國民中學暫占兵缺擔任實習教師之年資。
5.師範院校畢業生因超額分發充任代理教師之年資。
6.專任合格教師於服務期間借調或支援行政機關,仍返校授課實際從事教學工作者,其借調或支援期間之年資。
7.符合幼稚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於納編前服務於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經核備有案且未曾中斷之年資。
8.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其轉任前後服務年資銜接者,該幼稚園教師之年資。
9.教師法制定公布前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甄試之學士後師資班教師,比照正式教師支薪並占缺實習,其嗣後取得合格專任教師資格且年資未曾中斷者,該段實習之年資。
10.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含兵役輪代及懸缺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月份連續視同年資不中斷)
11.曾任代用或試用教師,嗣後擔任專任合格教師且年資連續者,其代用或試用之年資。
12.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於國外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13.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14.軍訓教官依法規奉准帶職帶薪錄取戰略教育、指參教育班隊、軍官正規班至軍事院校訓練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15.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依法規至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與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者,其研習或研究之年資。
(二)下列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1.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2.曾任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夜間部臨時專任助教、運動教練、職訓中心訓練師之服務年資。
3.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4.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就讀研究所期間之年資。
5.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三)注意事項:
1.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案年資之採計以連續不中斷為原則,但申請留職停薪者,扣除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前後教職年資可以併計,符合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者可提出申請。
2.私校教師或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且代理當時具合格教師證且與初任正式教職連續可併計年資(月連續即可)。
3.漏報或晚報,可於下一年度補報10年,俟屆滿20年時歸正,但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者,不得申請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4.申請延長病假導致考績四條三款時,若無申請事假且學校出具證明,該段年資併計。
5.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4日臺教師(一)字第1020028892B號函以,資深優良教師獎勵係以兼備「資深」及「優良」為獎勵要件。其申請條件,以「專任」「合格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中斷者,從中斷結束後再任日起算。「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5點規定略以:「所稱成績優良,係指…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前項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一)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二)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第一項最近10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前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未晉級原因如非前述二項情形外,應重新起算達連續10年成績優良,始得申請10、20、30、4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非重新計算年資。

◎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26日臺教師(一)字第1020038167B號函以,有關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專任合格教師年資採計疑義,如下說明:
一、 查「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四點規定:「(第一項)第二點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第二項)下列情形,其年資視為連續:…(三)專任合格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二、 為鼓勵教師進修取得較高學歷,以精進、豐富教學技巧及內涵;而現行學校多配合學年學期起訖聘任教師,爰將本要點第四點第二項第三款研究所畢業後仍任專任教師,從寬採認於畢業後次一學期仍任專任教師,其年資同意視為連續,不受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之限制,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適用表格
113年

推薦表
查核表
各校薦送服務屆滿各年屆資深優良教師應送文件
資深優良教師簡介40年
服務40年資深優良教師名冊

證件

依本府當年函示辦理。

獎勵金
標準
教育部79年6月30日台(79)人字第30822號函以,資深優良教師慰問金標準奉行政院78年12月21日台78教字第1599號函核定自80會計年度起調整,調整標準如下:
服務屆滿十年者,致贈新台幣肆仟元。
服務屆滿二十年者,致贈新台幣陸仟元。
服務屆滿三十年者,致贈新台幣捌仟元。
服務屆滿四十年者,致贈新台幣壹萬元。

解釋令

1

得併計長期代理教師及代用教師、試用教師年資,惟以連續在職為限(代理年資折扺實習者不計,連續任職年資採月不採日) 。

2

兼課、代課教師不得併資辦理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3

外國大學或研究所任教年資不予採計。

4

師大畢業生服務年資可自實習當年開始計算年資(指舊制者)。

5

軍事學校任教年資可採計,惟仍應自教育部認可各該校學籍生效之年月起算。

6

教師經學校薦送進修(非留職停薪者)於畢業後仍返原校或分發繼續任教者,進修期間不採計,但進修前後之年資,可視為連續 。

7

曾任公立學校教師退休後續在私立學校任專任教師,如服務年資未中斷,且未曾接受同年屆之獎勵者,其公、私立年資得併計 。

8

優良教師獎勵金免納所得稅。

9

教師最近三年成績考核符合規定,但曾有記過(大過)處分而為記功(大功)相扺銷者,得予以獎勵,惟如其記過處分未經抵銷,雖經考核晉級或給予獎金,仍不得予以獎勵 。

10

教師因案停職,復職後其停職期間之年資不計,停職前後年資可視為連續。

11

教師辭職就讀研究所,於畢業後仍任教師,未曾中斷者,扣除進修時間後,其前後年資視同連續。

12

附設補校任教年資,如於任教時為編制年專任且具教師任用資格者,同意採計。

13

教師任教期間奉召服兵役留職停薪之年資,視同連續服務。

14

育嬰期間奉准留職停薪,且未參加考核者,復職後其留職停薪前後年資視同連續。

15

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超額分發至學校佔兵缺實習教師或充當代理教師,得併計辦理.其於未實習期滿而應徵入伍,役畢復繼續任教,視同連續 。

16

教師因遷調改任代課教師復聘任為專任教師者,如年資未中斷,得扣除其代課年資,前後教師任教時間視同連續 。

17

服務滿9年或19年或29年或39年且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准從寛於當年度辦理獎勵 。

18

教師應係在職專任合格教師方得請頒,其所謂專任教師指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訂教師資格並依有關規定辦理教師登記,檢定或審查通過之現職專任教師而言 。

19

公務人員轉任教師,其公務人員年資不得併計。

20

因配偶奉派國外進修或工作而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留職停薪年資不計,前後視同連續。

21

服志願役年資不得併資辦理獎勵。

22

幼稚園教師轉任國小教師前後年資銜接者可併計。

23

教師服務滿39年4月個月退休不得辦理40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24

教師辭職至他校任職,如到離職日均為同一天,視同年資未中斷。

25

兵役輪代教師於代理時已取得教師資格,於補實後,准併資辦理。

26

因案未決,宜俟判決確定後再依有關規定辦理。

27

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致考列四條三款者,尚難認為服務成績優良.惟因請病假導致考列四條三款者,得經機關出具證明,視同成績優異辦理獎勵 。

28

專任合格教師於任教前充任經當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幼稚園教師,如其轉任前後年資銜接者,同意併計辦理 。

29

教師轉任當鄉長再回任教職,其年資業已中斷,應從新起算。

30

教師於獲頒十年獎勵後離職,年資中斷後又再任教職滿十年,不得重覆請頒屆滿十年之獎勵。

31

運動教練屬約聘僱人員,其年資不符獎勵規定。

32

留職停薪年資應扣除。

33

同一學年度受記過一次,又記嘉獎三次,得相互抵銷辦理獎勵。

34

曾任鄉公所保育員年資,不得併計獎勵。

35

大學助教年資得併計獎勵。

36

屆滿之年未辦理獎勵得補辦理,惟應敘明理由,且年資已符申請高一年屆之獎勵時,則不得再補辦低一年屆之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