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業務
教師商借
作業流程 |
有需商借教師之偏遠地區學校,106年4月20日前以公文向縣府提出需求(含教師科類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 |
作業規定 |
商借教師由原服務學校商借至商借學校,商借學校應少聘一位教師,原服務學校應保留該教師職缺,並得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務,所需經費由商借學校負擔。 |
偏遠地區學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認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偏遠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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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借教師條件為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最近二年考列四條一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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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借期限:每次為一學年,同一所學校至多三學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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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地域加給由商借學校支給外,餘各項待遇、獎金、津貼及成績考核、退撫、保險等概由原服務學校支付(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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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表格 |
[教師商借同意書] |
作業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