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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商借

作業流程

有需商借教師之偏遠地區學校,106年4月20日前以公文向縣府提出需求(含教師科類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
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網站106年5月1日公佈需求學校 → 有意願之教師陳校長核可 → 106年5月15日前檢具填妥之教師商借同意書 → 逕向本府教育局提出申請 → 本府同意後公佈於本縣教育網路中心網站並函文通知相關學校及申請人員。

作業規定

商借教師由原服務學校商借至商借學校,商借學校應少聘一位教師,原服務學校應保留該教師職缺,並得聘用代理代課教師代其課務,所需經費由商借學校負擔。

偏遠地區學校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認定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偏遠學校。

商借教師條件為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最近二年考列四條一款者。

商借期限:每次為一學年,同一所學校至多三學年。

除地域加給由商借學校支給外,餘各項待遇、獎金、津貼及成績考核、退撫、保險等概由原服務學校支付(辦理)。

適用表格

[教師商借同意書]

作業依據

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嘉義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