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書籍

Home

其他業務

 

教師兼任代理(課)

法令依據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NEW
2.[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1090915修訂)]NEW
原「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第13點、第14點修正條文對照表]NEW
3.[嘉義縣國民中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表]
4.[嘉義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表]
5.[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NEW
6.[嘉義縣國民中學附設補校實施要點]NEW.[附表二  公立國民中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兼任(職)人員工作費支給表]
嘉義縣國民小學附設補校實施要點
7.[嘉義縣中小學辦理學生週休、寒暑假暨課後學習活動實施要點]
8.[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NEW
9.[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10.[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修正版]
11.[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釋(令)
規定

實習教師每週代課節數宜以不超過各師資培育大學所訂每週教學實習節數上限。
舊制實習教師及新制實習學生因未具教師資格,不宜於課後輔導期間擔任短期部分時間代課。

短期代理教師:
1.依學歷核薪。其薪資依實際代理天數核給。
2.學歷指普通大學170元,師範院校180元(原師範院校改制為大學,其就讀教育系者視同師範院校),研究所245元,(有無教師證均同)。
3.無教師證及未具所代理類科教師資格者(如不同學制或不同科別之代理),其學術研究費八折支給。
長期代理教師(具所代理類科教師證者):
1.除曾代理之年資不提敘外, 餘比照正式教師依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敘薪。
2.另新、舊教師證起敘標準依[長期代理教師薪級核敘參考資料]辦理 。
長期代理教師(未具所代理類科教師證者):
1.依學歷起薪(學歷指普通大學170元,師範院校180元(原師範院校改制為大學,其就讀教育系者視同師範院校),研究所245元)。
2.學術研究費8折支給。
長(短)期代課教師:國小每節320元、國中每節400元,依實際代課節數核給。

與技職學校合作之學校,其派兼人員協助教學與輔導之時間同意納入基本授課時數計算,另辦理技藝教育之中心學校,兼任執行秘書、教學實習組長及學生輔導組長者,同意每週授課時數各減2小時。

國中技藝教育合作班導師請假期間,代理導師隨學生前往合作學校輔導學生,學校在經費許可下,得酌予支付代理導師兼代課鐘點費或減授時數。

導師時間及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不得列入每週實際上課節數。

特教津貼支領方式: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其導師時間及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實際上課節數中扣除。

NEW依據嘉義縣政府103年12月1日府教學字第1030224662號函以,修正「嘉義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實施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其中除第14點有關慰勞假部分自104年8月1日起生效外,其餘自發文日起生效。修正內容摘要臚列如次:
1.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公開甄選作業程序,比照教育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辦理,且所聘請之甄審委員應具備教育相關知能及經驗。依教育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辦理代課代理教師甄選作業完竣後,甄選簡章、甄審委員相關資料、錄取名單、相關會議紀錄,及依同辦法第五條辦理之再聘作業相關資料,留存學校以供查考,免報本府備查。
2.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兼課(超時授課)、代課節數係含日校及補校課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課(超時授課)每週不超過六節,代課每週不超過五節,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每週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校內外之兼課(超時授課)、代課節數應合併計算。外聘兼任、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授課節數以每週合計不超過二十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校內外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3.各校因實施分組教學或選修課程,得保留編制內教師部份名額改聘兼任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保留之編制教師每一員額可折抵授課鐘點費以每週三十五節計算。
4.代理教師之薪級及學術研究費之核敘標準如附表-代理教師薪級表。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申請提敘薪級,且聘期內取得新資格或較高學歷均不辦理改敘,該職前年資俟成為編制內專任教師始予採計提敘。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惟若聘期內取得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
5.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惟慰勞假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之規定。長期代理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超時授課鐘點費之支給及請假期間所遺課務之調補課代理代課,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6.教師兼導師請假期間(喪假除外),導師費應予扣除發給級務代理人,導師費不得重覆支領。教師兼導師請喪假期間,本人及級務代理人皆得支領導師費。專任教師代理導師職務期間,每週應授課天數及實際代理天數均不含星期例假日,並依每週授課之實際差距節數及實際代理天數,按比例計支代理導師鐘點費。
7.各校聘任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於聘約註明兼任、代課、代理及教學支援工作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如為再聘或續聘者應併同加註。
8.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資格認證及換證由本府辦理,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本府所核發之證書六年屆滿前,得經由本府檢核後換證,換證有效期限三年,並以一次為限。認證簡章及換證方式,由本府另行公告。

本縣自96學年度,教師兼任補校主任按日間之主任排課,不得重領津貼。

教師兼午餐執行秘書得減少授課節數1-2節,不得支領工作津貼(酬勞)。

擔任畢業班教師於學校停止上課後之節數不得發給兼、代課費。

國中深耕種子教師減課10節;教師擔任輔導員減課5節、組長擔任輔導員減課2節、校長與主任兼任輔導員不減課。

教育部補助2688專案增置教師員額之代理教師其請款方式不可與縣府人事費預算合併,其他有關服務之規定概與一般代理教師同。

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實際授課科目到校於實施紀錄簿登記簽名存校備查,作為請領鐘點費印領清冊之依據。

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含寒暑假期間)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但兼任行政工作慰勞假比照教師請假規則第八條之規定。」

2688專案兼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鐘點費以實際授課節數,每月填造鐘點費印領清冊二份,所有人員依序造冊列明小計,最後再以總計數字要明確為為開立付款憑單之依據。
會計人員依清冊開付款憑單請款後,印領清冊一份存校為會計核銷之憑證,一份連同付款憑單影本於每月十日前寄達成功國小統計(實施紀錄簿及證件不用送);2688專案暑期育樂營申請鐘點費比照適用。

[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其適用對象不及於學校內編制內之專任教師;94年8月1日起專任教師仍依學校行事曆排定之上課週數,按每週排定之超時授課節數計算發給;其節數包括適逢國定假日未實際超時授課之節數及學期始(末)未滿一週之超時授課節數。

國民小學主任代理校長職務及差假期間相關規定:
A:校長兼有課務者請假期間可請人代課,校長未兼課而代理人兼有課務者亦可比照校長兼課辦理。
B:國小校長退休或其他事故出缺,於未派補前職務由主任代理者,期間如超過六日者可比照校長公假辦理,除原主任職務不得由他人代理外,其原兼課務得另遴合格人員代課。
C:代理借調校長之職務(如借調教育處)與公務人員加給辦法第12條不同,不符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加給 。

新制實習半年之實習教師得在專案核准(縣府已授權校長決定)後從事短期部分時間代課,惟不得超過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所訂每週教學實習節數上限,並需符合[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第一、二項之規定聘任代課或代理教師仍有困難時,方得行之。
替代役男擔任資訊教育研習活動視為勤務之一種,不宜支鐘點費。

兼行政職務教師請假期間(十日以上),除本人續領主管加給外,其職務代理人 亦得支主管加給。
兼行政職務教師請公(差)假五日以上,其代理人得按被代理人之課務排課,超出鐘點亦得核發代課鐘點費。

教師已兼行政職務者,宜比照「導師職務代理人以指定校內專任教師兼任,不得由已兼有行政職務之教師再兼」之規定辦理。
行政職務應由專任教師兼任為原則,如因員額編制限制,經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方得由兼有導師職務之教師兼任,並從寬支領導師費及主管加給。

嘉義縣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98年8月28日府教學0980133405號函修正)
1.國中主任輔導員每週授課節數減七節,國中輔導員每週授課節數減四節,若由學校主任、組長擔任主任輔導員、輔導員,應於原校授課至少二至四節,並視已達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 。
2.國小主任輔導員暨輔導員每週減課節數由各領域資源中心學校分配調整(資源中心學校由教育處核定節數總量管制).惟若由校主任、組長擔任主任輔導員、輔導員,應於原校授課至少二至四節,並視已達每週授課節數編排標準 。

適用法令

[公立各級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