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書籍

Home

組織任免

#tadbook3_tb { border: 1px solid #000; border-collapse: collapse; font-size:16px; } #tadbook3_tb a { border: 1px #C0C0C0 solid; color: #000000; clip: height; background-color: #E5F288; height: 20px; padding-top: 1px; padding-right: 1px; padding-bottom: 1px; padding-left: 1px; width: 130px: 0px} #tadbook3_tb a:hover { border: 1px #C0C0C0 solid; color: #C40000; clip: height; background-color: #FFFF00; height: 20px; padding-top: 1px; padding-right: 1px; padding-bottom: 1px; padding-left: 1px; width: 130px: 0px}

教職員員額編製準則

國民小學相關規定

國小每班學生人數以29人為原則(詳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所列)。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詳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所列)。
學校得視需要,在不超過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數百分之八範圍內,將專任員額控留,改聘代理教師、兼任、代課教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或輔助教學工作之臨時人員,但學校教師員額編制十二人以下者,得將專任員額控留一人改聘之;其控留員額為二人以上者,至少半數員額應改聘代理教師。前項學校所控留之專任員額經費,應全數用於改聘之人員。
辦理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教師;其增置基準,由該管主管機關視實驗性質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置。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一、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二、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但學生宿舍有十一人以下住宿生者,必要時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或指派專人兼任。
三、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四、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小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國民中學相關規定

國中每班學生人數以30人為原則(詳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所列)。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由教師兼任。有關副組長之兼任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九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增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附件

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一、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二、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三、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四、人事及主計人員:依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及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辦理。

適用法規

[學校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
[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類型區分原則]
[97學年度本縣學校類型核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