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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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員額編製準則
國民小學相關規定 |
國小每班學生人數以29人為原則(詳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所列)。 |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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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 |
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另增置教師一人。(詳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所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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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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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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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至四十八班者,置二人;四十九班以上者以此類推。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十五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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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相關規定 |
國中每班學生人數以30人為原則(詳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所列)。 |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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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由教師兼任。有關副組長之兼任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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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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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九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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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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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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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法規 |
[學校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