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訓練
模範公務人員
法源依據 |
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選拔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
名額 |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名額,每年以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總人數為基準,滿一千人者,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增加選拔一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另從中擇優遴薦參與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經獲選者即同為本府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 |
要件 |
一、積極要件:以下要件均須具備 |
辦理時程 |
本府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各機關、學校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符合選拔條件之人員,依本點所附推薦表及事蹟簡介表格式(如附表一、二),並檢附相關具體資料,報本府審議。 |
審查義務 | 一、各機關、學校推薦之模範公務人員,應先覈實審查其資格條件,本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從嚴慎選,並寧缺勿濫。 二、各機關首長合於規定者,得由其上一級機關主動遴薦。 三、各機關、學校薦報後經核定表揚前,受推薦人員職務如有異動,應隨時通知本府人事處;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
審核程序 | 一、初審會議: 本府對各機關、學校薦報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秘書長召集參議、本府各單位一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五至七人辦理初審後,彙提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委員會審議。 二、評選委員會: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評選委員會依下列規定組成之: (一)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除本府秘書長、人事處長為當然委員外,餘由縣長就本府參議、各單位一級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中指定五人,另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六人組成之,並由本府秘書長擔任主席。 (二)評選委員會於每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前,由本府人事處簽奉 縣長核定後組成之。 (三)評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ㄧ出席,始得開會。 |
獎勵 | 一、依本要點核定之模範公務人員,由本府頒給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及給予公假三天,並刊登本府公報及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另函送銓敘部備查。 二、前項公假三天,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
經費 | 辦理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之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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