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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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作業
作業流程 |
公務人員: |
釋令規定 |
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成立: |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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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退休、辭職、留職停薪、死亡、...等情事,若其服務期間已連續超過六個月,應先辦理另予考績(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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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核)委員會初核當年度考績(核)作業時間以當年度(學年度)結束後辦理為宜(尤其有申訴爭議之情形時更應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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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每年辦理公務人員(含未銓敘職員、醫事人員)年終考績時,應依甲等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上限之比例陳報,若本府另核定增加甲等比例,可再依實際情形重行辦理學校之考績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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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核)清冊正本:指清冊內第一頁右上角("考核(績)清冊"字樣右側)蓋校長小官章,餘每二頁中間均應蓋騎縫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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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核)清冊副本(縣府核定本用):指清冊封面及內頁均不要作任何註記或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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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中職務、俸給有異動,應於考績(核)清冊附註欄註明(如學歷改敘、入伍服役留職停薪、xx年x月x日自xx國中調入、原名為xxx自xx年x月x日更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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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義務役之教師,若全年均在部隊服役,仍應隨同學校一起辦理成績考核,其考績結果若為四條一款獎懲用語為〔依法服兵役留職停薪晉本薪一級不給與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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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分別併入病假、事假計算,惟不列入成績考核評列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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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未銓敘職員辦理考核程序及時間均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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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每年四、八月辦理平時考核一次,每半年並密陳校長(機關首長)核閱;教師每年二月辦理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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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考績(核)通知書時應造具清冊由具領人簽名並簽日期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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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12月1日以前調職者,由新任單位辦理考績,12月2日以後調職者由原單位辦理考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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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獎金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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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獎金以次學年度第一個月(8月)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薪級總額,但主管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最後一個月(7月)所支者為準,考核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而導致薪給總額減少者,其考核獎金之各種加級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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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獎金含其他法定加給(如主管加給、山地加給...),並以次年度(1月1日)薪級總額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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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晉敘較高俸給有案並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不再晉敘』之規定不適用於取得較高考試資格晉敘者及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規定先以低職等比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敘俸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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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10月28日公保字第1041060456號函有關考績(成)丙等事件之救濟程序,自民國104年10月7日起改依復審程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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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4月24日以後之考績更正案,改用網路報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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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學年度起,各校應依規定於每年2月份填寫教師平時考核紀錄表供辦理年度成績考核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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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起,考績年度內請娩假者,其考績自機關受考人數中扣除,且不列入機關甲等比例人數計算,如請娩假跨年度者,以考績年度內請娩假超過21日者為計算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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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起,公務人員考績年度內因安胎而請事、病假者,不得併入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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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適用表格 |
教師平時考核紀錄表 嘉義縣政府核定本-附設幼兒園教師成績考核清冊封面範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