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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與認知 |
一、員工除緊急差勤、重大事故得先口頭或電話請假並於事後三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外,均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 機關首長(校長)得就請假人之理由與機關業務(校務)考量,決定是否准假。
二、依據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4日府人考字第1020114487號函略以,嚴禁本縣教職員工在上班時間喝酒,下班後或假日期間飲酒宜適量,並應遵守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之規定,違者將從嚴議處。(依據108年6月19日最新修正之刑法第185-3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依據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4日第69次主管會報縣長指示事項暨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6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以,請確實要求所屬人員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並維政府形象,為民榜樣。邇來發生公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象,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公務人員如觸犯相關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最嚴厲處罰。
四、依據嘉義縣政府103年8月25日府人考字第1030155223號函,邇來接獲民眾陳情有公務員利用上班時間觀看股票節目一案,特重申依本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第19點規定略以,上班時間嚴禁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請各級主管加強宣導並嚴加考核,並由人事單位不定期進行抽查。
五、依據嘉義縣政府104年6月16日府人考字第1040109750號函,重申本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第19點,嚴禁於上班及午休時間喝酒、辦公時間內提前用膳、賭博、上網從事與公務無關等行為,以提升行政效能與維護辦公紀律,請各級主管加強宣導並嚴加考核,本府人事處將不定期派員抽查差勤情形。
六、依據嘉義縣政府105年1月21日府人考字第1050016208號函,邇來接獲民眾陳情有公務員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及未依辦公時間準時出勤一案。特重申上班時間嚴禁從事與業務無關之行為,並應準時出勤,以維護辦公紀律。請各級主管加強宣導、嚴加考核,並由人事單位不定期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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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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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差勤:自填請假單或公差單 → 代理人簽章 → 人事人員登錄 。
機關首長差勤:函送本府(或各直屬上級)核准。
專任人事主管:出國或5日以上之差勤(假)經機關首長(校長)核定後 → 循人事系統函本府人事處備查。
員工請假:自填請假單 → 單位主管簽核 → 人事人員審核登錄 → 機關首長核定。
員工公差:自填公差單 → 單位主管簽核 → 機關首長核定 → 人事人員登錄。
員工公出:自填公出簿(可向民間印刷廠購買) → 單位主管核章 → 校長核定。(決行層別由各校視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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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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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工友、兼行政職務教師:每日上班八小時(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為原則)。
導師(級任):每日上班八小時。
專任教師(科任):每日上班八小時。
教師上下班時間由學校本職權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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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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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職員、工友、兼行政職務教師照常上下班。
專任教師依規定免到校上班,惟應依學校規定時間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為2至5日(含教學準備日),因故無法返校者應辦妥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請假者以曠職登記。
另教評會、課發會、年級編班作業、學校指派研習或法令、政策規定或非全校教師均須參加之教師進修研習、個別性活動,其日數不得計入。
寒暑假結束前一週應擇一天為備課日,全校教師均應到校課務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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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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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技工工友、兼行政職務教師應每日依規定時間簽到(退);其餘專任教師(含代理教師)免簽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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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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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機關(學校)強制指派於上班以外時間參加研習、執行職務,均可於事後一年內補假(非屬強制指派性質而係屬自行或奉准者自無補假之問題;又公差、公假若其回程時間超過下班時間,亦不宜補假。自95年12月起,補休得以「時」計。)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10月1日總處培字第1080044696號函,各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因非執行職務時間,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予以加班補償。考量「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8點第3項由各機關訂定上下班補充規定之意旨,因機關指派出差衍生之必要交通往返路程,係屬機關內部之差勤管理事項,準此,各機關奉派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需要、地理位置、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權責衡酌是否給予補休。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及該總處歷次函釋與前開函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教師補休,其課務均應自理(含選務補休)。
加班每滿一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且不得累計)得在一年內補休假 。
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自107年5月1日起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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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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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公受傷申請公傷假,由各機關(學校)本權責依相關規定及實際情形核給公傷假(上班時間因猝發疾病申請公傷假應要求同仁提出報告書或簽、到院時間證明、診療證明等相關文件,若因上下班時間車禍者加附上下班路線圖、 報案單(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現場圖等證件。
申請公傷假應經服務機關(學校)確實審查有"行動不便之事實",自事發之日起二年為限,惟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一期。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自留職停薪之日起逾一年仍未痊癒,應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因公傷病」定義:
1.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不含經機關學校同意之公假進修)。
2.因而導致意外受傷或猝發疾病且直接送醫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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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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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請延長病假,均應先將每年之事、病、休假請完畢後再檢具診斷證明書陳 機關首長核准。
教師申請延長病假經銷假上班未達一學期(以六個月計)又續請延長病假者,寒暑假期間應予併計延長病假。
申請延長病假期滿銷假上班得檢附醫院或專任醫師開具之[康復證明書],安胎者免附。
二年(學年)內申請延長病假滿一年仍無法銷假上班者應辦理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留職停薪滿一年仍無法銷假上班者即應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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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差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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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20190743號函以,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依據本府97年2月14日府教學字第0970029969號函說明二規定,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由校長指定主任代理之,因故未指定時,應依教務(教導)、訓導(現改稱學務)、總務、輔導主任順序代理,出國(無論天數)或差假超過6日者,應於事前報本府核備;6日以內國內差假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人之決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六日以內之各類假別,均自填請假單或公差單送人事室(人員)登錄備查。
因公出國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填寫各類出國表單(因公出國案件請示單、因公出國預定行程表)送本府教育處核准。
依據嘉義縣政府104年1月19日府教學字第1040012239號函,自即日起,校長出國或前往大陸地區本府核給公假原則,除應與校長職務有關且不影響校務運作外,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上級機關或本府遴派前往會議、觀摩、考察、參訪或交流者。(二)經中央各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來函邀請者。(三)經國內外各公私立大學院校教育、文化或體育相關系所來函邀請者。(四)經國內外各縣級(含)以上教育、文化、體育或公益相關團體來函邀請者。(五)各校組團進行國際教育參訪或交流,事先函報計畫經本府核准者。(六)各校組團帶領學生參加各項國際競賽,事先函報計畫經本府核准者。否則均以事假或休假方式辦理。
非因公出國及六日以上之假別,均應函請本府核准(主旨請說明出國(請假)日期、假別、地點、代理人員職稱姓名)
依據嘉義縣政府111年2月14日府教幼字第1110030155號函,本縣校長差假批核流程如下:
(一)出國申請單:申請人(校長)à職務代理人à各校人事承辦(登錄) à駐區督學(上呈,退回) à教育處副處長(上呈,退回) à教育處處長(決行,退回)。
(二)請假單、公出差(未逾3日之差假單) 申請人(校長)à職務代理人à各校人事承辦(登錄) à駐區 督學(決行,退回)。
(三)請假單、公出差(逾3日之差假單) 申請人(校長)à職務代理人à各校人事承辦(登錄) à駐區督學(上呈,退回) à教育處副處長(上呈,退回) à教育處處長(決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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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國
(進入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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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因公出國計畫時,依「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填寫各類出國表單(因公出國案件請示單、因公出國預定行程表)送本府核准。
進入大陸(非因公務):[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赴大陸注意事項]
95年10月19日起開放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人員以非公務事由申請赴大陸地區(適用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出國前7日當事人應詳填[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並簽名交由服務機關 申請,機關首長應向上級機關申請。
校長、學校職員、兼行政職務教師均應適用上項作業要點辦理。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由各校依請假程序本權責辦理。
自108年9月1日起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一星期內,應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循程序會辦政風及人事單位並簽陳服務機關首長(機關首長應函送上一級機關),以完備赴陸返臺後之通報機制。
各機關(學校)每月五日前應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機關學校赴大陸地區人員統計系統」申報 上月赴大陸人數(無則免)。
進入大陸(因公務):[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員赴大陸注意事項]
公務人員因公(含11職等以上人員)赴大陸應檢附函陳本府轉陳臺灣省政府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審議後出國。[11職等以上公務人員進入大陸申請表(縣(市)長適用)]、[預定行程表]、 出國前應詳閱[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並簽名交由服務機關人事室備查。
因公出國:因公出國以年度核定有案 及七日內行程為原則;超過七日者應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又與公務無關之行程部分,應以休假或事假辦理。[出境成員名冊]、[因公出境請示單]、[因公出國心得分享表]
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一般出國案件,請填寫出國請示單。
公務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為免公務員未經機關許可逕赴大陸地區,從而衍生違法之情事,爰請轉知屬員應依規定事前申請。http://ccs.cyc.edu.tw/modules/tadnews/index.php?nsn=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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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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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人員)每月至少對所屬各處(室)抽查二次並將抽查情形列入記錄備查。(查勤記錄登記表)
同仁無故未到勤又未依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者,製發曠職通知單,限三日內檢附相關資料申復,超過三日未申復或理由不恰當者,依實際曠職時間登錄並陳報校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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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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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機關長官派遣執行職務或代表機關出席各項會議者謂之 ,可依規定支給差旅費;教師公差期間得支代課鐘點費,如係例假日得於事後一年之內補假。
二、依據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0日處人任字第1020000225號函以,重申本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第十四點規定略以,奉派出差須填寫差假請示單並詳述出差事由、列舉出差地點、日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出差事由已完成而未達下班時間,仍應返回任所上班,請督導所屬同仁確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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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及未休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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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未休假加班費應以公(校)務繁忙經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方可申請(簽陳範本)
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每年12月份辦理(未休假加班費請示單)(因業務需要未能休假改發加班費印領清冊)
教育人員未休假加班費每年7月份辦理
強制休假以外之休假補助費配合上述日期辦理(休假超過14日單日休假補助費印領清冊)
未休假加班費計支內涵比照加班費規定辦理(本薪+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之總和)
教師每學年八月一日奉派兼任行政職務,即可併計其任公教年資核給休假;若是年中(如2月1日)則應按比例核給休假日數。
兼行政職務教師學期中職務異動(死亡、退休除外)其當學期休假日數均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
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八條規定公務人員因轉調(任)或因退休、退職、資遣、辭職再任年資銜接者,其休假年資得前後併計。
因辭職、退休、退職、資遣、留職停薪、停職、撤職、休職或受免職懲處,再任或復職年資未銜接者,其休假年資之計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但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退伍前後任公務人員者,其軍職年資之併計,依前二項規定。
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公務人員者,曾任下列12大類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公務人員於106年1月1日前已依原規定核定有案之休假年資仍予維持。銓敘部105年5月9日部法二字第1054104228號令.pdf
銓敘部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規定,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自109年1月1日起,公務人員強制休假日數調整為10日,休假補助費每人全年最高補助總額為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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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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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座談會,或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核給公假。
奉准之公假:指當事人自行申請經機關首長同意者。(如參加提高學歷之進修或其他自行報名之研習、活動等)不支代課鐘點費、差旅費及無補假之疑義。
奉派之公假:指機關首長因校務需要強行指派者。得支往返交通費(103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030103026號函修正自104年4月1日生效),公假期間得支代課鐘點費,如係例假日得於事後六個月之內補假(每次得以時計)。
依據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自107年5月1日起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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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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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縣發佈訊息停止上班(課)。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語音查詢電話020300166
2.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其他天然災害造成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必須撤離或疏散時,得發布停止上班及上課。請於校長逕行決定停課後,並張貼嘉義縣各級學校停班、停課通報表於嘉義縣教育資訊網公告周知,且立即傳真本府教育處(05-3620379)及人事處(傳真號碼3622701或3622697)備查。
[本縣所屬各機關(含鄉(鎮、市)公所)停班、停課通報表]請於各機關首長決定後,傳真本府人事處備查(傳真號碼3622701)
3.員工因住家淹水或通往服務學校道路積水至無法行駛交通工具得報告服務機關,經查屬實者以停止上班登記。
4.僅宣佈停止上課,公教人員仍要到學校上班,宣佈停上班上課,救災之必要人員仍必須到校執行職務。
5.機關停止辦公及上課,乃係因應事實上無法辦公及上課之臨時措施,如因職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指派防颱輪值人員,得以加班處理。至於公教員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所居住地區或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宣布停止上班,其服務機關、學校仍照常上班,其員工如確因業務迫切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得由機關、學校核酌給予加班費或於事後辦理補休假。
6.教師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4條至第8條情事而以停止上班登記者,其所遺課務同意比照公假另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支代課鐘點費規定。
7.天然災害發生後,員工配偶、直系親屬有重大傷亡或失蹤,或其所居住之房屋因受災倒塌或有倒塌之危險,或遭受重大損失時,為處理善後,可於事先或事後陳報服務機關,並由機關(學校)首長在15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核給停止上班及上課登記。
8.本縣各鄉鎮市雨量警戒值:(單日累積降雨量)山地200毫米、平地350毫米。
9.本縣土石流警戒基準值:大埔鄉450mm、中埔鄉350mm(中崙村、東興村300mm)、竹崎鄉400mm、阿里山鄉300mm、梅山鄉350mm、番路鄉450mm。111年土石流警戒基準值明細表
10.[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天然災害停止辦公、上課通報作業程序表]
11.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113年1月修訂版)
12.關於女性公務人員請娩假或流產假期間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得否扣除假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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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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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308釋:公立學校教師不屬服務法第24條所指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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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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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
嘉義縣所屬各公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補充規定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
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
教師請假規則
公立中小學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
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查勤查核報表
嘉義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維持辦公紀律督導要點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代理教師適用)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嘉義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通報作業執行計畫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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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師公差
公假核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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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100年10月31日府教學字第1000187492號函頒:
教師公假得否支代課鐘點費彙整表
教師請假核給假別態樣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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