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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教師申訴業務(更新日期:104年12月11日)

教師申訴業務(教育處主辦)

作業流程

由當事人直接向嘉義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書格式在下方)當事人或學校若不服嘉義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皆得直接向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再申訴。

釋(令)
規定

校長得準用教師之規定提起申訴。

教師對主管教育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提出申請。

教師應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為之。

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請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申訴人、學校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未提起再申訴者,即為確定。

適用法規

教師法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申訴書格式

嘉義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書
NEW教師申訴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