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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教師進修(更新日期:109年8月21日)

教師進修

法令依據

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 1011128
嘉義縣立國民中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進修研習管理作業要點 1031107

流程

教師入學測驗報名前提出申請 → 服務學校依規定本職權核定或函陳本府核定:
全時進修:須本府或學校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者,應函陳本府核定。
留職停薪進修:報名前提出申請經服務學校同意 → 錄取後陳報本府辦理留職停薪 。
部分辦公時間及公餘時間進修: 報名前向學校提出申請 → 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始可報考。

釋令
(規定)

教師進修之學分費用不予補助。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以於服務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義務役期不計),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利用辦公時間就讀者,依規定懲處。

留職停薪進修以學期為基準,並以二年為限,如須延長應檢附資料陳報縣府核准,至多以一年為限。

各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名額,以每學期不超過各校編制教師名額百分之五為限(尾數遇有小數者以一人計),且全校累計進修人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二人為限)。
兼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假進修,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惟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

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依需要酌予公假一日,課程表於學期間始前送服務學校人事單位查核。

教師進修期間,得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在百分之五限制內,陳報縣府核准變更進修方式,以學期為方式,並以一次為限。

師範院校公費生及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全時進修者,於相對履行服務義務未屆滿之前,不得再申請進修及解聘或調離本縣。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教師進修、研究後,如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獲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外,應依進修、研究契約書之約定,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研究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六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臺人(二)字第1010244755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如下:
第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辦理。
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參加各項進修、研究,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
一、進修項目符合教學所需及提升教學品質。
二、學校發展需要。
三、人員調配狀況。
四、在本校服務年資。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應事先與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依據教育部100年1月25日臺人(二)字第0990220619號函略以,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於每週公假時數8小時外,不宜再以事、補、休假等假別辦理進修事宜。

依據教育部102年10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33263號函略以,教師進修須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經辦妥請假手續或利用假期、週末或夜間參加。爰服務學校同意教師以公餘時間方式參加國內進修,即意謂教師進修期間以不影響其教學、輔導或管教為前提,是以,不宜以事假或休假或加班補休方式變更進修活動

表格

教師進修保證書   教師全時進修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