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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敘薪(更新日期:109年09月04日)

敘薪    

作業流程

授權情形:
一、授權學校自行核薪:
(一)對象: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含公費生分發、新進專任教師)及縣外介聘教師敘薪業務。
(二)作業流程:教師到職之日起30日內→ 人事人員依其學經歷製作敘薪通知書(函稿) → 校長核定 → 至webHR敘薪作業系統 → 依敘薪作業要領直接線上核定該師薪級(外校介聘至本校服務者應合併前學年度成績考核結果核薪) → 敘薪通知書發該師收存(副本副知本府) → 更新21表各項資料。


二、未授權學校須報送縣府核定:
(一)對象:有職前年資新進(初任)教師敘薪、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初任本縣校長敘薪
(二)作業流程:教師到職之日起30日內→ 檢具書面資料製作敘薪請示單(函) → 函送本府敘薪 → 同時應於webHR敘薪作業系統 → 依敘薪作業要領直接於線上辦理敘薪請示單 → 線上報送本府核定 → 待本府線上及書面核定後 → 更新21表各項資料。


◎查大法官釋字第707號解釋,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是以,本府99年9月24日府人任字第0990158167號函及100年2月24日府人任字第1000043649號函授權學校自行核定之縣外介聘教師、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初任教師等敘薪案件,原授權依據之法源已失其效力,本府爰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重新訂定授權依據,依教師待遇條例重新訂定授權規定,及修正本縣教師敘薪書表格4份,自105年1月8日起生效;嗣於108年5月24日府人任字第1080111977號函,新增無職前年資之初聘專任運動教練敘薪通知書表格,併同修正上開教師敘薪書等表件(請至表格下載區下載)。


◎100年2月14日府人任字第1000043649號函略以,…核發核薪通知書時,應註明該師為公開甄選亦或再聘(再聘次數)聘任及其代理之職缺性質,俾保障渠等權益。


◎103年3月27日府人任字第1030056794號函,有關「敘勢待發 薪火相傳-教師敘薪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WebHR)作業實施計畫」略以,為期長期代理教師敘薪資料正確性,本縣長期代理教敘薪資料,自103年8月1日(103學年度)起,務必至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WebHR)線上核定。


◎108年5月30日府人任字第1080113799號函以,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教師應於到職之日起30日內,檢齊學經歷證件及教師證書,送請學校辦理敘定薪級;為維護教師權益,請各校人事單位確實審查教師辦理旨揭事項所需證件,如有證件闕漏者,應立即通知其補正,並於教師提出申請或補正後儘速報府核敘。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未齊者,經本府(電話)通知,申請人或服務學校未於通知日起3天內(例假日順延)補正者,則全案退回學校補正;另重申本府105年1月8日府人任字第1050005934號函略以,本府授權學校自行核定之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之敘薪案件,其敘薪核定函請副知本府;另本縣各級學校辦理縣外介聘教師之敘薪業務時,仍應審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符合敘薪相關規定,俟審查無誤後,始得依前學年度之教師成績考核結果銜接支薪,其敘薪核定函暨相關證件亦請同時副知本府。

初任:第一次接受聘約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或專科以上學校教師
轉任:教師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包括退休、辭職、資遣、介聘至他校、解聘或不續聘等原因)
再任:公立學校教師離職後再任同一公立學校者,其薪級之敘定,比照轉任之規定
 

起敘

教師聘任到職後,依其所具學歷及資格條件起敘,認定其起支薪級標準。
諸如:專任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附表二之規定,起敘薪級如下

薪級 薪點 起敘基準(學歷)
19級 330 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博士學位
24級 245 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學位
29級 190 大學校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學士學位
32級 160 高中畢業後修業3年專科學校畢業
33級 150 高中畢業後修業2年專科學校或初中畢業後修業5年專科學校畢業
36級 120 高級中以下學校畢業
 

提敘

教師於起敘薪級之後,具曾任其他機關學校職務且合於採計之年資,按年增加薪級;相關職前年資之採計提敘,詳參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規定、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及相關函釋。

改敘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後之規定:
一、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104.12.27)之規定:於條例施行後,始取得進修同意書
(一)依據:教師待遇條例。
(二)注意事項:
1.採計基準:以現敘薪級為基準,採固定薪級數提敘。
2.生效之日:檢齊相關證件之申請日。
(三)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1.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3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5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2級。
2.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四)所稱「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係包含「報考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或「錄取後就讀前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

(五)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同意進修、研究取得較高學歷改敘之規定,「不以事前同意為限」,惟改敘時應已取得同意;倘教師自行前往進修後,於本條例施行後始取得學校事後同意者,尚不得依本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即施行前規定)辦理改敘。
(六)中小學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時,所敘薪點高於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薪點時,仍敘原薪級。
二、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104.12.27)之規定:(於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
(一)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二)注意事項:
1.採計基準:以新學歷起敘基準起敘,按年採計服務優良年資。
2.生效之日: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3.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年終考核考列4條2款以上年資)。
4.進修期間係指開始進修至取得學位止,論文寫作期間仍屬進修期間;休學期間毋須計入進修期間。
5.教師於同一學年度同時有在職進修與休學之事實時,服務年資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
6.到職時曾依規定「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於改敘時得採計薪級,惟包含於進修期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7.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曾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代理教師、私立學校專任教師…等提敘有案之年資)如為進修期間應予扣除,不得計入改敘薪級年資。
8.取得博士學歷者,原碩士進修期間不扣除,進修期間認定係指新取得並據以改敘博士學歷之進修期間。

教師於薪級核定之後,因對核敘之薪級發生疑義或取得新資格(如取得較高學歷)等,提出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權責機關重新審核後另行核定其薪級者。(取得較高學歷之改敘得敘至本俸最高級)

◎現職教師取得較高學歷改敘注意事項:
1.須為現職教師。(留職停薪教師,需辦理復職後才能辦理改敘)
2.教師如先前已在某校簽准同意進修,嗣因調校須重新簽請新校長准予繼續進修(1校1簽准)。
3.嘉義縣政府105年3月1日府人任字第1050034375號函暨108年5月30日府人任字第
1080113799號函規定,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薪級,以當事人檢齊相關證件交由學校人事單位受理之日為其生效日,惟如證件闕漏復經人事單位退件者,則自證件檢齊並重新申請之日為其生效日;為保障新進教師申請職前年資提敘及教師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之權益,請本縣各級學校確實審查其應檢附相關證件,如有證件闕漏者,應立即通知當事人補正;報府核敘案件如有證件未齊者,嗣經本府(電話)通知,申請人或服務學校未於通知日起3日內(例假日順延)補正者,則全案退回學校補正。

◎校長進修注意事項:
1.依嘉義縣公立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14點規定略以,校長準用本要點,除「公餘時間」進修外,須「報名前」報府核准始得報考。
2.惟依教育部105年2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04226號函之意旨,…未經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始取得較高學歷者,不得依上開規定辦理改敘。
3.故校長進修無論是否為公餘時間,均須報府(教育處)核准,嗣後俾憑辦理改敘。

 

釋(令)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職員敘薪辦法第8條之1: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二、適用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者(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位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但本辦法中華民國93年12月22日修正施行前,已在專科學校夜間部進修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一)教育部92年9月25日台人(一)字第0920139924號令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時,除到職後之任職年資屬服務年資,其於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採計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採計作為服務年資,惟進修期間之年資仍應扣除不予採計。

(二)教育部88年2月23日台(88)人(一)字第88015296號函以,教師在職進修改敘採計之服務年資,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尚無法就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合併計算。

(三)教育部81年4月27日台(81)人第21328號函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碩士學位申請改敘,其寫作論文期間,仍屬進修期間,於採計服務年資時,應予扣除。

NEW三、適用教師待遇條例(104年6月10日公布,104年12月27日施行):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10條規定,中小學教師在職期間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機關基於教學需要,同意其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取得較高學歷者,以現敘薪級為基準,依下列規定改敘,並受所聘職務等級最高本薪之限制:
A.以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提敘薪級三級;逕修讀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五級;以碩士學歷取得博士學位,提敘薪級二級。
B.依前款規定提敘薪級後,所敘薪級低於較高學歷起敘基準者,按較高學歷改敘。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學歷或業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得適用施行前之規定辦理改敘。

代理教師

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第12、13點規定:(109年3月10日府教學字第1090052696號函修正)
(一)代理教師依起聘時所具學歷及聘任資格敘薪。
(二)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得比照專任教師核敘薪級;未具資格者以學歷敘薪。
(三)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不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申請提敘薪級,且聘期內取得新資格或較高學歷均不辦理改敘,該職前年資俟成為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始予採計提敘。
(四)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惟若聘期內取得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
(五)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發給;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月核支,寒暑假期間,如依規定到校處理校務,其待遇照發。
(六)長期代理教師→代理3個月以上,須經公開甄選(再聘)並辦理敘新核定,按月支薪;短期代理教師→代理3個月以下,免經公開甄選免辦理敘薪核定,按日支薪。
(七)計算日薪方法:先計算月薪【本薪+學術研究費(無教師證書者按八成支給)】再除以該月份實際天數=日薪。

 

依據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

學 歷 及 資 格

薪 額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未修畢代理類(科)別教育學程。

本薪170元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已修畢代理類(科)別教育學程。

本薪180元

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教育系教育學院各學系畢業者。

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各學系畢業者。

持有聘任科目之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教師證者。

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經初檢、教育實習、複檢程序(或經教育實習半年並經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已取得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

本薪190元

碩士畢業(不論是否具備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

本薪245元

博士畢業(不論是否具備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

本薪330元

備註:

1.   代理教師具有職前年資,不再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申請提敘薪級。

2.   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新資格或取得較高學歷均不辦理改敘。

3.   代理教師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含碩、博士),其學術研究費按八成支給;惟若聘期內取得代理類(科)別合格教證書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數額支給。

4.   長期代理教師→月薪(需辦理敘薪);短期代理教師→日薪(免辦理敘薪)。

再聘規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05.6.29修正)第5條規定,中小學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第3條第3項第2款(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第3款(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第3條第3項第2款或第3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教育部101年8月29日臺國(四)字第1010137769D號令規定略以,「再聘」之適用對象,限於欲聘任學期之前一學期內,同校擔任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
三、依教育部103年8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70095號函略以,新聘時未具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嗣於學期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若具經公開甄選、服務成績優良、符合校務需求、前一學期於原校代理(課)3個月以上,且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之條件,得適用再聘之規定。
 

 

表單製作 敘薪 函可由[基層機關公文管理系統產生]或使用[敘薪表件]所列之[敘薪請示單]辦理。
授權規定

一、本縣授權概況:

1. 嘉義縣政府94年8月2日府人一字第0940100777號函轉知,自94學年度起,將縣外介聘教師、未有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等3項敘薪業務,授權由設有專任人事人員之學校自行核定。

2.本縣各級學校辦理縣外介聘教師敘薪業務時,人事單位仍應審查其相關證件是否符合敘薪相關規定,不得僅依其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逕予銜接支薪,其敘薪核定函亦請同時副知本府(含相關證件),若有職前年資者,須再檢附『教師折抵實習年資暨提敘職前年資明細表』。

3.嘉義縣政府105年1月8日府人任字第1050005934號函授權有關長期代理教師、無職前年資採計之專任教師(含公費生分發、新進專任教師)敘薪案件,自即日起授權由學校自行核定並副知本府。另為統一本縣敘薪相關表件,請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敘薪案件時,請至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系統下列印敘薪通知書及請示單(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敘薪作業/敘薪案件/教師敘薪請示單(敘薪通知書)資料維謢),並報府核定(備查)。

二、本縣未授權部分:(需報府核定)

1. 有職前年資之新進(初任)教師

2. 教師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

三、專任教師敘薪需至WebHR進行線上報送:

嘉義縣政府100年6月27日府人任字第1000113796號函轉知,有關本府各屬各級學校教師敘薪,自即日起,務請至人力資源管理系統(WebHR)進行線上報送,未線上報送者,本府均不予以核定(備查)。

敘薪法令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105.6.29修正)

嘉義縣中小學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109.3.10修正)

教師待遇條例(104.6.10訂定)

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105.2.18訂定)

教師敘薪WebHR線上報送一覽表

教師敘薪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作業實施計畫(105.1.7修訂)

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106.11.6修正)

敘薪表件

請至表格下載區參考運用

小叮嚀

1、本縣長期代理教敘薪資料,自103年8月1日(103學年度)起,務必至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WebHR)線上核定。
2、專任教師敘薪之初任教師、縣外介聘及改敘者(自行核定或報府核定)皆需要至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項下「中等以下學校」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