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6 期

◎ 訂閱網址:http://ccs.cyc.edu.tw ◎ 發報時間:2013-12-02

《最新消息》為推動性別平等,組設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時,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推動性別平等,各機關於組設甄審及考績委員會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1023783246 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主旨:第三屆愛瘋嘉義創意短片競賽頒獎典禮及精彩參賽作品欣賞

主旨:第三屆愛瘋嘉義創意短片競賽頒獎典禮及精彩參賽作品欣賞
說明:
嘉義縣政府舉辦的第三屆愛瘋嘉義( I-Film Chiayi )創意短片競賽, 11 月 29 日舉行頒獎典禮,賴資傑執導的「滷豬腳」,以細膩手法呈現母親愛子心切的個性,以及他鄉異地的遊子,心中永遠忘不了家鄉的心境,獲得評審青睞,榮獲本屆最佳影片,獎金 10 萬元。
第三屆愛瘋嘉義創意短片競賽主題為用影像寫下田園城市的美!共有 15 支影片參賽,得獎作品 7 件,分別是賴資傑「滷豬腳」、談靜宜「過溝趕鬼之火燈夜巡」、林仕杰「好想回到過去」、吳蕙菁「遺泣」、李兆文「千里眼順風耳」、翁浩育「成長的喜悅」、梁偉傑「雨夜的花」,皆為一時之選,各有其風格及特色。
這次 7 部影片內容有刻劃祖孫情感、有愛情故事、有描述母子感情、有描述地方傳統民俗儀式,更有關懷環境生態教育的故事,包括了生態、人口老化、隔代教養、傳統民俗等議題,透過參賽作品,讓大眾以不同角度發現嘉義縣的人、事、物,看見這個田園城市的美!
頒獎典禮 29 日於創新學院禮堂舉行,由縣長張花冠、評審之一導演王承洋及律師蔡易餘等人,共頒發 9 個獎項,總獎金 37 萬元。張花冠縣長於頒獎典禮表示,嘉義縣是個「深緣」的地方,如果你慢慢接近她,會越看越美麗、越看越有緣,期許參賽團隊持續透過影片紀錄嘉義的美。她同時推薦嘉義縣獨有的北緯 23 度半,從東石漁人碼頭、北回歸線、觸口天長地久橋到阿里山神木婚禮,縣府積極打造一條愛情天際線,鼓勵明年參賽者列為主題拍片,更可凸顯嘉義的美與特色。
榮獲最佳網路人氣票選獎的「成長的喜悅」,是由大同國小校長翁浩育領軍的教學團隊,記錄學校生態建置到課程設計、實施的過程,真實呈現師生互動及生命成長的體驗。
記錄布袋鎮過溝年度燈火節的「過溝趕鬼之火燈夜巡」紀錄片,呈現當地獨有的傳統民俗儀式,並藉火燈的牽引,喚出遊子回嘉的力量,得到嘉義縣政府特別獎及最佳地方風格獎兩個獎項。
林仕傑「好想回到過去」以詼諧幽默的方式訴說關於父子間情誼的故事,並搭配嘉義縣許多的知名場景,也是另類行銷嘉義的方式,故事情節感人,評審看片時都不禁哽咽。
李兆文「千里眼順風耳」描述媽祖為許多人的重要信仰,但是科技化的時代往往會讓人忘記自己原有的文化,藉由搖滾與媽祖文化的結合,表達接受新文化也要有不忘本的觀念。
另外吳蕙菁的「遺泣」,以平凡故事帶出上班族養育子女的問題,藉由人物細膩刻劃牽動觀眾情感並引起反思,分別得到佳作及最佳整體演出獎。
主辦單位新聞行銷處說明,這次競賽獎項中「最佳網路人氣」是以活動期間內,於官方頻道中擊點率最高的作品獲得,並搭配 Facebook 紛絲團按讚抽獎,預測最佳影片抽好禮等活動,吸引民眾關注,希望能夠透過影片競賽,用時下最流行的微電影的方式,讓更多人看見嘉義,認識嘉義,一起分享嘉義的美!
第三屆愛瘋嘉義創意短片競賽各獎項得獎名單及入圍名單:最佳影片「滷豬腳」賴資傑/真正有影、嘉義縣政府特別獎「過溝趕鬼之火燈夜巡」談靜宜、最佳劇情獎「好想回到過去」林仕傑/缺席舞團影像製、最佳地方風格獎「過溝趕鬼之火燈夜巡」談靜宜、最佳創意獎「好想回到過去」林仕傑/缺席舞團影像製、最佳整體演出獎「遺泣」吳蕙菁、最佳音樂獎「千里眼順風耳」李兆文/香油錢、最佳網路票選人氣獎「成長的喜悅」翁浩育/大同國小、佳作「千里眼順風耳」李兆文/香油錢、「遺泣」吳蕙菁、「雨夜的花」梁偉傑。
新聞行銷處說,本次競賽搭配 Youtube 影音平台作為宣傳手法,參賽作品皆全部上傳至 YouTube 平台官方頻道,有興趣的朋友只要在 Youtube 上搜尋「2013 I-Film Chiayi 愛瘋嘉義創意短片競賽」即可連結官方頻道,並再次欣賞本屆所有精彩參賽作品。
資料來源:嘉義縣政府首頁>縣府訊息>縣府新聞http://www.cyhg.gov.tw/wSite/sp?xdUrl=/wSite/CyhgNews/EipNewscp.jsp&nodeId=30147&ctNode=14670&xItem=143503&mp=11
連結: YouTube 平台官方頻道第三屆愛瘋嘉義創意短片競賽精彩參賽作品http://www.youtube.com/results?search_query=2013+I-Film+Chiayi+%E6%84%9B%E7%98%8B%E5%98%89%E7%BE%A9%E5%89%B5%E6%84%8F%E7%9F%AD%E7%89%87%E7%AB%B6%E8%B3%BD&sm=12


《最新消息》銓敘部函示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時,應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之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二字第 1023783263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影本及「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1 份,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最新消息》103 年至 105 年「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契約書、聯絡人資料表及各銀行優惠比較表

主旨: 103 年至 105 年「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契約書、發卡銀行聯絡人資料表及各銀行優惠措施比較表
說明:交通部觀光局業與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等 4 家銀行完成「國民旅遊卡」發卡機構契約書簽訂。契約書、發卡銀行聯絡人資料表及各銀行優惠措施比較表如附件
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首頁>人事頭條新聞>本總處最新消息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1160&ctNode=1287&mp=7


《最新消息》最新「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修正發布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53156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對照表 1 份,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2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53156C 號函副本辦理。


《最新消息》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復職日疑義

主旨:有關教師申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原因消滅或進修留職停薪期間提前取得較高學歷申請復職日疑義乙案,請依教育部函釋(如附件)辦理,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102 年 11 月 13 日桃教人字第 10200731311 號函轉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20100583 號函辦理。


《最新消息》銓敘部 11 月 27 日假本縣財政稅務局辦理「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重點講習會」

主旨:銓敘部訂於本( 102 )年 11 月 27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 12 時假本縣財政稅務局 3 樓大禮堂辦理「銓敘部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重點講習會」第 20 場次,請各機關依分配員額指派人員參加,並依附表格式填列後,於本( 102 )年 11 月 20 日前以電子郵件(rita0318@mail.cyhg.gov.tw)傳送至本府,俾利彙辦,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15 日部退一字第 1023687873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講習會活動時程表、員額分配表及參加人員報名表各 1 份,前開報名表電子檔請逕至本府人事處檔案下載區下載使用。為響應政府節約政策,本次講習會不提供便當並請自備環保杯使用,講習會資料於現場發放。


《最新消息》103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主旨:轉送 103 年度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課程配當表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同仁。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 年 11 月 20 日公訓字第 102216102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影本(含附件)1 份。


《最新消息》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

主旨: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個人及團體推薦表各 1 份,請鼓勵所屬踴躍參加,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1 月 19 日臺教國署秘字第 1020118670 號函辦理。
二、推薦資格:最近三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最近五年內未曾獲得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三、收件日期: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2 月 28 日止。
四、承辦單位:國立中興高級中學( 54044 南投縣中興新村中學路 2 號)。
五、推薦方式等相關事宜,請逕洽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洪組長仕諭,電話: 049-2332110 轉 302 ;及該署秘書室張專員書維,電話: 04-37061417 。
六、本計畫及推薦表電子檔刊登於該署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k12ea.gov.tw/ap/index.aspx。請自行下載。


《最新消息》11 月 29 日假創新學院舉辦「2013 愛瘋嘉義創意短片競賽」頒獎典禮暨影展活動

主旨:本府訂於 102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假創新學院 2 樓大禮堂舉辦「2013 愛瘋嘉義創意短片競賽」頒獎典禮暨影展活動,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研習目的:藉由「2013 愛瘋嘉義創意短片競賽」頒獎典禮暨影展活動之舉辦,展現本縣風土人情與獨特魅力及友善之影片拍攝環境。
二、研習對象及報名方式:即日起至 11 月 27 日 17 時止受理線上報名。
三、薦送報名:請各人事或研習業務承辦人員依「薦送名額分配表」至「嘉義縣人力發展所網站薦送後台」辦理薦送報名,為期訓練資源公平共享,請避免固定人員重複參訓,務使每人均有參訓機會,已完成報名屆時無法參加者,請自行派員遞補。
四、自由報名:請轉知同仁至嘉義縣人力發展所網站線上報名。
五、研習時數: 6 小時。
六、參加研習學員請准予公假登記。
七、檢送「薦送名額分配表」、「研習簡章」各 1 份。


《最新消息》修正發布「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8 點

主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 8 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8 日以臺教師(一)字第 1020165469A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各 1 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18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20165469B 號函辦理。


《最新消息》學校教師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官捐贈假範疇疑義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學校教師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官捐贈假範疇疑義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58814 號函辦理。
二、有關教育人員器官捐贈手術後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是否屬器官捐贈假範疇一節,因教師請假規則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立法目的相同,自可做相同解釋。爰前開人員於器官捐贈術後之休養及追蹤檢查期間,屬術後必要休養過程,得由服務學校衡酌實際需要,核給器官捐贈假。
三、檢附上開原函。


《最新消息》檢送「101 年保障法制座談會及專題講座紀錄彙編」1 份

主旨: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編印之「101 年保障法制座談會及專題講座紀錄彙編」1 份,配賦數量如附表,請於本(102)年 12 月 20 日前派員至本府人事處領取,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本年 10 月 30 日公保字第 1021060714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彙編囿於數量有限,爰無法全面發送,如有需要,得至本府人事處參閱,亦得自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官方網站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csptc.gov.tw/pages/detail.aspx?Node=57&Page=7599&Index=8)。
 


《最新消息》函轉有關自營作業釀造科「黑豆醬油」及食品科「手工蛋捲」型錄及訂購單

主旨:函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有關自營作業釀造科「黑豆醬油」及食品科「手工蛋捲」型錄及訂購單 1 份,歡迎各機關同仁踴躍訂購,請 查照。
說明:依據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 102 年 11 月 13 日雲二監作字第 10209003130 號函辦理。


《最新消息》確實轉知所屬被保險人「公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宣導」資料

主旨:檢送「公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宣導」資料 1 份,請 查照並確實轉知所屬被保險人(例如:以 貴要保機關內部電子郵件寄送每一被保險人),以保障被保險人領取公保給付之權益。
說明:
一、依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第 371 次會議紀錄及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7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被保險人如有現金給付相關疑義,請電洽本部現金給付科(電話: 02-27013411 轉 5521~5533 )。


《最新消息》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書展活動(展期: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

主旨: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承作廠商學思行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讀冊生活網路書店)規劃本(102)年 11 月份優惠書展活動(展期: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5 日)。歡迎同仁自由參考運用,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11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54258 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來文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人力發展所 12 月 4 日舉辦【聽聽音樂、看看音樂吧! 行動音樂廳-古典音樂饗宴】

主旨:本所訂於本( 102 )年 12 月 04 日(星期三) 13 : 20-16 : 40 於創新學院 2 樓大禮堂舉辦【聽聽音樂、看看音樂吧! 行動音樂廳-古典音樂饗宴】,請依說明段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研習目的:藉著古典音樂的欣賞,讓音樂微妙的作用在每個人體內自由滲透,也透過樂曲的本身引領我們進入無窮盡的知識寶庫,發現音樂中的大美。
二、講師:蘇泰榮老師-行動音樂廳創辦人。
三、講題:聽聽音樂、看看音樂吧! 行動音樂廳-古典音樂饗宴。
四、講師引言:這些年行動音樂廳走訪許多角落,散播古典音樂,但走遍台灣並非我的目的,我真正渴望的是,給我一個城市、幾個社區、幾所學校,讓行動音樂廳的古典音樂持續在裏面紮根、延續與累積。
五、研習對象及報名方式:即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01 日 17 時止受理線上報名。
(一)薦送報名:請各人事人員或研習業務承辦人員依「薦送名額分配表」至「本所薦送機關後端管理系統」辦理薦送報名,為期訓練資源公平共享,請避免固定人員重複參訓,務使每人均有參訓機會,至已薦送人員因故無法參加者,請薦送單位務必派員遞補。
(二)自由報名:請轉知同仁、志工及家長會成員至本所網站線上報名(http://www.chrdc.gov.tw/), 凡報名者全額錄取。
六、研習時數: 4 小時。
七、惠請於貴單位網站公告本訊息。
八、參加研習學員惠請准予公假登記。
九、檢送「研習簡章及簡介」、「薦送名額分配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銓敘部函示有關辦理 102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辦理 102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1023714486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書函影本 1 份,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配合辦理。


《最新消息》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11 月份】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11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說明:
Q1 :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於退伍(役)或停役時,未能於其退伍生效日銜接辦理復職報到者,要保機關應如何辦理其異動?
 A :依銓敘部 91年5 月 1 日部退一字第 0912136090 號函釋,對於未能於退伍(役)或停役時,銜接辦理復職報到之被保險人,在其退伍生效日起至復職報到支薪日前,因未支領薪津,致與公保之保險對象須為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之規定不符,不得參加公保。是以,要保機關應為是類人員辦理自退伍生效之日退保,俟實際復職起薪之日再行辦理加保。

Q2 :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部分被保險人於職等調升後,其保險俸給反而降低,如選擇維持原來較高之保險俸給加保,遇軍公教人員調薪而統一調整保險俸給時應如何處理?
 A :被保險人因職等調升仍維持原較高之保險俸給加保者,遇軍公教人員調薪而統一調整保險俸給時,依銓敘部 70年9 月 1 日台楷特二字第 38949 號函核釋規定,如其調整後之現職等保險俸給已高於原維持之保險俸給時,應按現職等保險俸給標準調整。反之,如其調整後之現職等保險俸給仍低於原維持之保險俸給時,無須辦理變更保險俸給,俟其日後考績晉級或其他原因提升,新職等實敘俸給之保險俸給較所維持之原保險俸給高時,再予以調整。

Q3 : 102年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有關請求權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 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否公保之請求權時效亦修正為因 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 :否。依公保法第 19 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復查民國 102年5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準此,以行政程序法屬於普通法,而公保法第 19 條係對於公保請求權時效之特別規定,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公保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公保給付之請求權時效,於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公保法第 19 條規定,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 5 年不行使而消滅。

Q4 、案例解說:
公保被保險人某甲自 102年2 月 1 日一次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一年,先後申請兩名各為 2 歲及 1 歲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查某甲之保險俸(薪)給: 101年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 32,430 元, 102年1 月 1 日變更為 33,430 元,則某甲 102年2 月至 7 月可領取第一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月 19,558 元, 102年8 月至 103年1 月可另領取第二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月仍為 19,558 元。
 A :依公保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第 2 項)……,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百分之六十計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是以,某甲辦理一次育嬰留職停薪一年,得先後請領兩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金額之計算如下:
 1 、 102年2 月至 102年7 月可領取第一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其金額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當月(102年2 月)之前 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為計算基準, 101年8 月至 102年1 月之平均保俸為 32,597 元【(32,430×5+33,430)÷6=32,597】,每月可領取金額為 19,558 元【32,597×60%=19,558】。
 2 、 102年8 月至 103年1 月可領取第二名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屬同一次育嬰留職停薪案,爰其金額仍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當月(102年2 月)之前 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32,597 元】為計算基準,每月仍為 19,558 元【32,597×60%=19,558】。


《最新消息》有關公立國中教師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疑義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國中教師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疑義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1 月 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201617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案件應儘速協助家屬並依法備齊相關資料報送審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核工作時,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如擬申請因公撫卹,應儘速協助家屬,依法備齊相關資料報送到部,俾利該部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以維護公務人員及其遺族之權益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7 日部退四字第 1023781791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0211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主旨: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0211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嘉義縣政府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自 100 年 5 月創刊以來,至今已發行 31 期。由於內容包羅萬象,規劃有【活動訊息網】、【溫馨關懷坊】、【法規看過來】、【人員在這裡】、【標竿學習專欄】、【靜思語】及【訊息預告網】等專欄,頗受同仁好評。
二、歷年電子報檔案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GO-GO-GO 電子報」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最新消息》103 年 特別照護金申請案件請於 11 月 15 日前免備文送人事處彙辦

主旨: 103 年度辦理早期(民國 68 年以前)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府退休人員請於本( 102 )年 11 月 15 日前檢具申請照護事實表(如附表 1 )及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 1 份,如申請有眷屬者,請一併檢附眷屬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1 份,向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提出申請。
二、至本府各所屬機關學校,請通知民國 68 年以前退休人員提出申請,並請確實予以初審(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以每人每個月平均收入為新臺幣 1 萬 2 仟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 2 萬元,有眷屬其所得收入亦需併入計算;每人每節發給標準為新臺幣 1 萬 8 仟元,有眷屬依賴其扶養者每人每節 3 萬 1 仟元),初審後請檢附申請照護事實表、複審名冊(如附表 2 )、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各 1 份,於本年 11 月 15 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複核,倘申請有眷屬者,請另檢附眷屬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1 份。
三、依考試院民國 89 年 3 月 24 日修正發布之「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之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特別照護金作業要點」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民國 5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教人員,申請年節特別照護金,不受該要點所定收入之限制,均予發給。
四、另本縣公共汽車管理處、各鄉(鎮、市)公所請依前開作業要點第 4 條之規定,自行審核發給。
五、檢附申請照護事實表及複審名冊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依法辦理命令退休及資遣之認定標準

主旨:銓敘部書函復臺北市政府略以,有關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第 2 項辦理命令退休及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辦理資遣之認定標準疑義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28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78647 號函副本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102 年 7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相關執行疑義

主旨:有關 102 年 7 月 10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 14 條第 4 項相關執行疑義乙案,請依教育部函釋(如附件)辦理,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31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42773 號函辦理。


《最新消息》教育部函示「校長可否在國民中學附設補校授課並支領鐘點費」一案

主旨:檢送教育部函示「校長可否在國民中學附設補校授課並支領鐘點費」公文乙份,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85678 號函辦理。
二、依前揭函示,倘各學校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係由各該學校校長兼任,則逕依該部 102 年 7 月 1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6196 號函規定:「校長倘於原校授課,惟仍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報所屬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且......不得支領鐘點費」辦理;國中小校長倘未兼任所屬附設國民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之校長,則逕依該部 102 年 9 月 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20079822 號函規定:「......下班時間國中小校長於原校授課事宜乙節,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2」辦理。
三、檢附本案相關函示公文各乙份供參。


《最新消息》11 月 6 日假本縣創新學院辦理 102 年度「廉政心、關懷情─第 4 場員工法紀教育訓練」

主旨:本府訂於本( 10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4 時,假本縣創新學院 2 樓大禮堂辦理 102 年度「廉政心、關懷情─第 4 場員工法紀教育訓練」,請薦派依法應申報財產人員(如說明二)參訓,並於本年 11 月 4 日前完成線上報名,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訓練時間、地點、授課講師及授課內容如下:
(一)訓練時間: 10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4 時。
(二)訓練地點:本縣創新學院 2 樓大禮堂。
(三)授課講師:本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政風室紀主任官谷。
(四)授課內容: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二、請各機關(單位)學校薦派下列人員參訓:
(一)102 年度初次申報財產者。
(二)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總務主任、事(庶)務組長、會計主任(兼任會計員)。
(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2 款規定之主管、副主管人員,包括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任、科(課)長、副處長、副局長、處長、局長。
(四)職務列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之主管。
三、報名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02 年 11 月 4 日止。
(二)報名方式: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依地區點選「嘉義縣」,課程名稱為「廉政心、關懷情─第 4 場員工法紀教育訓練」完成報名手續。
四、全程參與者將核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2 小時,會議資料於當日不發放,請參加人員於 102 年 11 月 4 日逕至本府政風處網頁「檔案下載區」先行下載參閱。


《最新消息》嘉義縣政府人事處 C.C.S.人事服務平台新增「數位教材專區」,請公告鼓勵同仁踴躍點閱。

主旨:本府人事處 C.C.S.人事服務平台新增「數位教材專區」,請公告並鼓勵同仁踴躍點閱,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專區置有數位教材共計 37 份,分類及份數如次:
(一)組織任免(計有 4 份)。
(二)考核訓練(計有 5 份)。
(三)退休福利(計有 8 份)。
(四)教育人員人事業務(計有 4 份)。
(五)休閒旅遊(計有 10 份)。
(六)養生保健(計有 1 份)。
(七)醫療衛生(計有 2 份)。
(八)戲劇(計有 1 份)。
(九)網站應用系統(計有 2 份)。
二、請至「C.C.S.人事服務平台」(http://ccs.cyc.edu.tw/),左列「主要選單」項下「新知樂網通」之「數位教材專區」進行線上學習。


《最新消息》102 年 11 月 6 日假本縣人力發展所辦理「2013 生態旅遊講座」

主旨:本府謹訂於 102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假本縣人力發展所辦理「2013 生態旅遊講座」,請貴單位踴躍派員報名參加,並請將訊習協助發佈於貴單位網站,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102 年 3 月 6 日林保字第 1021700268 號函辦理。
二、為使民眾於旅遊中尊重自然、尊重當地居民,並且得以在生態旅遊過程中直接參與環境保育行動(教育),特邀南華大學旅遊管理學系(所)許澤宇老師講解生態旅遊,並分享目前在國內外經營之案例。
三、當日全程參與者,將給予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認證時數 3 小時,請各機關至終身學習入口網報名參加。
四、檢附旨揭活動計畫書(含會議議程、報名表等資訊) 1 份,請於 102 年 11 月 4 日前,請將報名表回傳至 3622205 彙整,聯絡電話: 05-3620123#450(聯絡人:黃欣儀小姐)。


《最新消息》有關提列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職缺作業

主旨:配合各機關考試用人需求,有關提列 103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職缺作業一案,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10 月 21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5219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內政部 102 年 12 月 17 日舉辦「真情快遞-1217 秀創意」全國未婚青年才藝聯誼活動

主旨:內政部將於 102 年 12 月 17 日舉辦「真情快遞-1217 秀創意」全國未婚青年才藝聯誼活動,請協助廣為宣傳並鼓勵所屬符合資格之同仁踴躍報名,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2 年 10 月 22 日台內戶字第 1020333974 號書函辦理(如附件)。
二、本次活動係採取網路報名方式,活動須知及報名表詳見內政部「幸福小站」活動訊息專區,網址:http://sweethome.moi.gov.tw/


《最新消息》「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主旨:「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說明:
一、電子報內容係彙整每月在「最新消息」介面所公布嘉義縣政府轉知的公文及法令與相關人事訊息,每月初即迅速將上個月轉知的公文及法令編輯成電子報,並及時將新知 E-mail 傳送機關學校同仁參閱,感受人事人員超感動的貼心服務,進而達到溝通無障礙及提高行政效率與縮減蒐集公文及法令時間之目的。
二、 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http://ccs.cyc.edu.tw)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新知雷達讚」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另外點選電子報內《最新消息》旁之主旨時(呈現綠色字樣),立刻迅速連結說明及附加檔案。 
三、「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 期網址:http://ccs.cyc.edu.tw/modules/tadnews/newspaper.php?op=preview&npsn=62


《最新消息》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302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年資得否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疑義

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47745 號函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得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疑義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次查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規定:「(第 1 項)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第 2 項)前項校長、教師,……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二、任職滿 25 年。」第 4 條第 1 項:「教職員任職 5 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 65 歲者。……。」第 5 條第 1 項:「退休金之給與如左:一、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任職 15 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三、茲因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年資之採計,應依教師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爰對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者,其成就退休條件及支領退休金條件,規定如下:

(一)成就退休條件部分:退休條例第 3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條第 1 項所稱「任職 5 年以上」與「任職滿 25 年」,應包含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二)支領退休金條件部分:
1、退休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外,得併計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專任 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2、退休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任職 15 年以上」,依私立學校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得否支領月退休金,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爰仍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限。
四、教育部 93 年 5 月 10 日臺人(三)字第 0930055385 號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 102 年 10 月 24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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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教育部 93 年 5 月 10 日函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給(舊制年資)或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給(新制年資);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則由財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或由原服務私立學校自籌經費支付。


《最新消息》退職政務人員退休再任有給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主旨:銓敘部令略以,退職政務人員於該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部退二字第 10237432931 號令發布前,已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部分報酬者,應自前開部令發布之日起,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部退二字第 10237432931 號令辦理;檢附上開部令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之解釋

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37133B 號令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 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因學校教職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之用膳時間, 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最新消息》「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修正

主旨: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修正規定,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1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51684 號函辦理。
二、 檢附旨揭原函、第五點修正內容、第五點之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繳納系統無論有無人員異動皆請務必按月執行網路傳輸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書函略以,為有效提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作業效率,請貴單位於當月繳納退休撫卹基金作業完成後,無論有無異動資料,均請務必辦理網際網路傳輸作業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0 月 9 日台管業二字第 1021052117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網路傳輸情形,可至「基金繳納系統」之「網路查詢」選取「媒體申報查詢」功能進行查詢。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102 年度人事行政研究發展徵文獎勵獲獎名單詳如附件

主旨: 102 年度人事行政研究發展徵文獎勵獲獎名單詳如附件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首頁>人事頭條新聞>本總處最新消息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1066&ctNode=1287&mp=7


《最新消息》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主旨: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97 年 2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0970029969 號函(如附件)說明二規定,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由校長指定主任代理之,因故未指定時,應依教務(教導)、訓導(現改稱學務)、總務、輔導主任順序代理,出國(無論天數)或差假超過 6 日者,應於事前報本府核備; 6 日以內國內差假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二、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人之決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最新消息》「嘉義縣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名稱修正,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主旨:「嘉義縣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名稱修正為「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附「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1 份供參。


《最新消息》國家文官學院「文官e學苑」自即日起提供認證時數上載

主旨:國家文官學院「文官e學苑」自即日起提供認證時數上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之服務,請鼓勵所屬多加利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國家文官學院 102 年 10 月 8 日國院數字第 10208002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影本(含附件)1 份。


《》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遺族撫慰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規定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遺族請領撫慰金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優先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規定,請求權經過 5 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36162A 號書函辦理;檢附前開書函影本1份。


《最新消息》有關執行維護公共安全工作獎金支給一案,請各機關確依規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再行編列預算核發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執行維護公共安全工作獎金支給一案,請各機關確依規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再行編列預算核發,並及早向執行是項業務同仁妥為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10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51314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總處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請確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請確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8 日部銓二字第 1023761218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 1 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為落實執行,請各機關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避免以輪流方式或職等高低逕予支給,以符法制。
四、檢附上開部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有關貴府教育局督學室督學經核派代理國民中學校長職務,其所支專業加給數額較所代理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之數額為低,得否核給差額一案

一、依貴府教育局 102 年 9 月 14 日中市教人字第 1020068498 號函辦理。
二、查本總處 102 年 7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40806 號函規定略以,為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惟考量其有代理校長職務之事實,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之精神,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為低者,得核給是項差額。
三、基於類此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本案擔任非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為符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自實際代理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又其所支專業加給之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之數額為低者,比照前開本總處 102 年 7 月 9 日函規定,得核給是項差額。另其有代理主管職務之事實,得依規定按所代理校長職務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併予敘明。
 


《最新消息》請優先遴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候用人員

為縮短機關用人時程及加速候用人員之分配作業,請優先遴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候用人員。


《最新消息》103 年 2 月學校教職員退休申請案件請於 10 月 21 日前將名冊函報縣府

主旨:為統一辦理本縣高中、國民中小學教職員退休案件之審核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73 年 2 月 12 日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函釋略以,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一律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期。茲依前開規定本縣各級學校校長、教師
如擬申請於 103 年 2 月 1 日自願退休(含 55 歲),請於本( 102 )年 10 月 14 日至 10 月 21 日前,函報本府同意後,復報送退休事實表等相關表件辦理退休事宜(學校公務人員於 103 年 7 月 31 日前自願退休者一併報送)。
 

二、為利作業,上開來函報府時,請統一敘明:申請退休人員姓名、出生日期、任職年資(新、舊制年資、私校年資)、退休生效日、支領退休金種類及現支俸額(俸點),倘具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診斷證明書,請一併檢附。
 

三、至屆齡退休者,請於本年 11 月 4 日前檢附下列證件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辦理:

(一)「教育人員退休事實表」3 份(曾任私校年資併計者 4 份),具私校年資者填寫私校年資空白領據(金額免填) 1 份,選擇公保養老給付直撥入帳(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者,請附優存帳戶之存摺影本 2 份。
(二)任職經歷證件 1 冊,請以 A4 資料夾分別將任職所有之「派令或聘書、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考核成績通知書暨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明或退伍相關證明文件或軍校畢業證書」等正本依序排列,俾利審核;並影印該員歷年服務證明書及最近 1 年考績通知書各 1 份(請人事人員蓋經核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送府備查。倘上開人員具有兵役代理(課)教師或懸缺代理(課)教師且連續滿 3 個月之年資,請務必提出申請,俾利審核;另有關幼教教師可採計納編前年資者,請再檢附「相關科系畢(結)業證書、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明、教師證、服務證明或縣府核備進用幼稚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及縣府核准學校設立自立幼稚園證明文件」等正本,並影印 1 份送府備查。
(三)最近 3 個月內彩色 1 吋半身相片 1 張。
(四)在職證明書 1 份(註明現仍在職中)。
(五)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請人事人員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 1 份。
(六)同意書 1 份,請註明退休生效日期、支領退休金種類。
如屬校長、教師年資滿 40 年或公務人員年資滿 35 年請於「教育(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欄內勾選並填列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採計之任職年資。另教師年資超過 35 年(含)以上請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並註明○○學年度(校長部分請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七)請將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 3 家行庫,任 1 家行庫存摺封面影本黏貼在「教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2 份。
(八)校長、教師及未銓敘職員,請附「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1 份(倘退休金種類選擇一次退休金者免填列)、「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1 份。

 


《最新消息》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10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10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說明:
Q1 :被保險人離職、失蹤或死亡,分別應自何日退保?
 A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其保險有效期間同時終止,……,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手續。」第 35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依上揭規定,被保險人離職應自「離職(不支薪)之日」退保,失蹤應自「失蹤之日」退保,死亡則應自「死亡之次日」退保。

Q2 :被保險人於退休時,選擇暫不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並已再任加保,是否得於再任職期間要求領回前段養老給付?
 A :否。查銓敘部 97年3 月 27 日部退一字第 09729172651 號令規定略以,公保被保險人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由被保險人填具請領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如選擇暫不請領又再任加保者,嗣後不得再行變更,亦即不得於再加保而未成就養老給付條件前,要求請領前段養老給付,僅得自其再次成就養老給付條件之日起 5年請求權時效內,按其再任前後之加保年資合併計算,以最後保險俸(薪)給,計發養老給付,並以最高 36 個月為限;至於再任加保後未符合請領條件而離職退保者,亦得於再任離職日起 5年內,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金額。

Q3 :夫妻兩人同為被保險人,先生不幸在職死亡,其配偶是否可分別請領公保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
 A :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據此,先生在職死亡時,其配偶及法定受益人得經由先生之服務機關請領公保死亡給付;又配偶本人得經由其服務機關請領公保眷屬喪葬津貼。

Q4 、案例解說:
某甲係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於 100年12 月 1 日經私立學校解聘退保後曾參加勞工保險,嗣於 102年6 月經撤銷解聘並由私立學校補發薪資,應追溯自 100年12 月 1 日補辦參加公保,惟其解聘退保以後曾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不得追溯辦理公保加保。
 A :查銓敘部 90年9 月 21 日 90 退一字第 20676582 號函釋略以:「私立學校教師於撤銷不續聘決定後,補發該段原不續聘期間薪資,該段不續聘期間未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僅補發其本薪,然原不續聘決定既經其申訴而決議撤銷,其不續聘案應屬自始無效,為維護其權益之衡平,應准其追溯自不續聘處分執行日期辦理加保手續,補繳保費並併計保險年資。」另查銓敘部 100年7 月 14 日部退一字第 1003414233 號書函核釋:「……公保與勞工保險不得重複投保,如有違反則重複參加之公保,不生保險效力;是為符法制並兼及維護公保被保險人保險權益,私立學校教師原解聘處分經撤銷並補發解聘期間薪資者,其原解聘退保期間另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不得追溯辦理公保加保。」是以,某甲經撤銷解聘應補辦參加公保,惟解聘退保以後曾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不得辦理公保加保。


《最新消息》本縣 102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業已辦理撥付

主旨:本縣 102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業已辦理撥付,請各校於款到後協助轉  發核符人員,請 查照。
說明:檢附「本縣 102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核符人員名冊」及「本縣 102 年服務屆滿 10 ~40 年各校撥款經費彙整表」。


《最新消息》102 年年終慰問金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臺幣 2 萬元以下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發給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 102 年年終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臺幣 2 萬元以下。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0596 號函及「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最新消息》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0210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主旨: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0210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嘉義縣政府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自 100 年 5 月創刊以來,至今已發行 30 期。由於內容包羅萬象,規劃有【活動訊息網】、【溫馨關懷坊】、【法規看過來】、【人員在這裡】、【標竿學習專欄】、【靜思語】及【訊息預告網】等專欄,頗受同仁好評。
二、歷年電子報檔案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GO-GO-GO 電子報」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最新消息》有關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得否申請留職停薪疑義案,依教育部函釋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非屬 公務部門,且派赴大陸地區工作亦非「國外地區」,尚不符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規定。

 

《最新消息》重申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

 

《最新消息》各機關召開會議及辦理活動請避免供應含糖飲料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落實「公僕好體能、行政好效能」,爾後各機關召開會議及辦理活動,請避免供應含糖飲料,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9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50133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人力發展所 10 月 21 日至 12 月 9 日(每週一) 舉辦「魔球曲線雕塑 A 、 B 班」 研習

主旨:本所訂於本( 102 )年 10 月 21 日至 12 月 09 日(每週一) 16 : 30─18 : 40 假創新學院 1 樓 102 教室舉辦「魔球曲線雕塑 A 、 B 班」,敬請轉知同仁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研習目的:為抒解本縣公教人員工作壓力,提昇同仁身心健康,促進樂活人生,茲辦理本運動課程。
二、研習對象:限服務於本縣之現職公教人員,各班次預計招收 25 名。
三、報名方式:即日起至 10 月 15 日 17 時止於本所網站線上自由報名( http :www.chrdc.gov.tw/)尚未成為本所會員者,請先註冊為會員,本所得視報名狀況,調整報名截止期限。
四、錄取名單:報名截止後 2 日內公布,如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採電腦隨機抽籤方式錄取。錄取學員如未符合參訓身分,本所得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依報名先後順序遞補。
五、本研習全程參與者核發研習時數 8 小時,請假或缺席超過總研習之三分之一者,研習時數為 0 。
六、另為珍惜研訓資源,本課程採用「缺課黑名單制」,錄取學員,除特殊事由外;請假或缺席超過總研習時數 1/3 ,或有代簽到等情事,將列入本所本年度夜間課程黑名單學員;本所得禁止或駁回該學員再報名本系列所有課程之研習資格,欲報名參訓學員請確實考量日後該課程出席時數,如有請假或缺席超過總研習時數三分之一情況之虞者,請勿報名。
七、檢送「研習簡章」1 份。


《最新消息》最新修正嘉義縣教師申訴書格式

主旨:最新修正嘉義縣教師申訴書格式,請查照。
說明:旨揭檔案除在本文附加檔案外,同時上傳本網站人事宅急便→考核訓練→1-5 申訴保障→1-5-1 教師申訴業務及百寶挖挖哇→表格下載→教育表格,歡迎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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