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 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5 期

◎ 訂閱網址:http://ccs.cyc.edu.tw ◎ 發報時間:2013-11-01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3029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年資得否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疑義

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47745 號函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得否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5 條第 1 項規定,併計辦理退休並支領退休金疑義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法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次查私立學校法第 63 條規定:「(第 1 項)各級、各類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遴聘資格、年齡限制,依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第 2 項)前項校長、教師,……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二、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一、任職 5 年以上,年滿 60 歲。二、任職滿 25 年。」第 4 條第 1 項:「教職員任職 5 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 65 歲者。……。」第 5 條第 1 項:「退休金之給與如左:一、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任職 15 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三、茲因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年資之採計,應依教師法及私立學校法規定,爰對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者,其成就退休條件及支領退休金條件,規定如下:

(一)成就退休條件部分:退休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條第 1 項所稱「任職 5 年以上」與「任職滿 25 年」,應包含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及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專任 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二)支領退休金條件部分:
1、退休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任職 5 年以上未滿 15 年」,除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外,得併計曾任未領取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 專任 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

2、退休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任職 15 年以上」,依私立學校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得否支領月退休金,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仍以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為限
四、教育部 93 年 5 月 10 日臺人(三)字第 0930055385 號函及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 102 年 10 月 24 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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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教育部 93 年 5 月 10 日函規定,公立學校教師年資(含依規定得併計之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軍職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係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之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給(舊制年資)或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給(新制年資);私立學校教師年資,則由財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或由原服務私立學校自籌經費支付。


《最新消息》退職政務人員退休再任有給專任公職應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主旨:銓敘部令略以,退職政務人員於該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部退二字第 10237432931 號令發布前,已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部分報酬者,應自前開部令發布之日起,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24 日部退二字第 10237432931 號令辦理;檢附上開部令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之解釋

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2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37133B 號令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因辦公往返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指發生意外危險必須在合理時間,以適當交通方法, 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遭受暴力、發生意外危險或猝發疾病, 且其傷病與所受暴力、所生意外或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但因學校教職員本人之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所稱前往辦公場所上班及退勤之必經路線途中,包含下列情形:

一.自居住處前往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二.在上班之用膳時間, 自辦公場所前往用膳往返途中.

三.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回居住處所途中.

四.自辦公場所退勤, 直接返鄉省親或返回辦公場所上班途中.
 


《最新消息》「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修正

主旨: 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修正規定,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生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15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51684 號函辦理。

二、 檢附旨揭原函、第五點修正內容、第五點之附表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最新消息》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繳納系統無論有無人員異動皆請務必按月執行網路傳輸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書函略以,為有效提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作業效率,請貴單位於當月繳納退休撫卹基金作業完成後,無論有無異動資料,均請務必辦理網際網路傳輸作業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102 年 10 月 9 日台管業二字第 1021052117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網路傳輸情形,可至「基金繳納系統」之「網路查詢」選取「媒體申報查詢」功能進行查詢。
三、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102 年度人事行政研究發展徵文獎勵獲獎名單詳如附件

主旨: 102 年度人事行政研究發展徵文獎勵獲獎名單詳如附件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首頁>人事頭條新聞>本總處最新消息http://www.dgpa.gov.tw/ct.asp?xItem=11066&ctNode=1287&mp=7


《最新消息》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主旨: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97 年 2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0970029969 號函(如附件)說明二規定,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由校長指定主任代理之,因故未指定時,應依教務(教導)、訓導(現改稱學務)、總務、輔導主任順序代理,出國(無論天數)或差假超過 6 日者,應於事前報本府核備; 6 日以內國內差假者,由服務學校自行登記備查。
二、重申各校校長差假期間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人之決定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最新消息》「嘉義縣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名稱修正為「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主旨:「嘉義縣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名稱修正為「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檢附「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點」1 份供參。


《最新消息》國家文官學院「文官e學苑」自即日起提供認證時數上載

主旨:國家文官學院「文官e學苑」自即日起提供認證時數上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之服務,請鼓勵所屬多加利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國家文官學院 102 年 10 月 8 日國院數字第 10208002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影本(含附件)1 份。


《》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遺族撫慰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規定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遺族請領撫慰金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優先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規定,請求權經過 5 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36162A 號書函辦理;檢附前開書函影本1份。


《最新消息》有關執行維護公共安全工作獎金支給一案,請各機關確依規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再行編列預算核發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執行維護公共安全工作獎金支給一案,請各機關確依規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再行編列預算核發,並及早向執行是項業務同仁妥為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10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51314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總處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請確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請確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8 日部銓二字第 1023761218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 1 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為落實執行,請各機關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避免以輪流方式或職等高低逕予支給,以符法制。
四、檢附上開部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有關貴府教育局督學室督學經核派代理國民中學校長職務,其所支專業加給數額較所代理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之數額為低,得否核給差額一案

一、依貴府教育局 102 年 9 月 14 日中市教人字第 1020068498 號函辦理。
二、查本總處 102 年 7 月 9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40806 號函規定略以,為符合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擔任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惟考量其有代理校長職務之事實,參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2 條規定之精神,其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及主管職務加給之數額為低者,得核給是項差額。
三、基於類此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本案擔任非主管職務之公務人員如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為符公務人員俸給法制規定,自實際代理日起,仍應按其本職支領專業加給,又其所支專業加給之支給數額如較所代理國民中小學校長職務所支領學術研究費之數額為低者,比照前開本總處 102 年 7 月 9 日函規定,得核給是項差額。另其有代理主管職務之事實,得依規定按所代理校長職務對照之公務人員職等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併予敘明。
 


《最新消息》請優先遴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候用人員

為縮短機關用人時程及加速候用人員之分配作業,請優先遴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候用人員。


《最新消息》103 年 2 月學校教職員退休申請案件請於 10 月 21 日前將名冊函報縣府

說明:
一、依教育部 73 年 2 月 12 日臺( 73 )人字第 4930 號函釋略以,各級學校教師或校長除有特殊原因或重大疾病外,一律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退休生效日期。茲依前開規定本縣各級學校校長、教師如擬申請於 103 年 2 月 1 日自願退休(含 55 歲),請於本( 102 )年 10 月 14 日至 10 月 21 日前,函報本府同意後,復報送退休事實表等相關表件辦理退休事宜(學校公務人員於 103 年 7 月 31 日前自願退休者一併報送)。

 

二、為利作業,上開來函報府時,請統一敘明:申請退休人員姓名、出生日期、任職年資(新、舊制年資、私校年資)、退休生效日、支領退休金種類及現支俸額(俸點),倘具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診所)診斷證明書,請一併檢附。
 

三、至屆齡退休者,請於本年 11 月 4 日前檢附下列證件逕送本府人事處退休福利科辦理:

(一)「教育人員退休事實表」3 份(曾任私校年資併計者 4 份),具私校年資者填寫私校年資空白領據(金額免填) 1 份,選擇公保養老給付直撥入帳(臺灣銀行)辦理優惠存款者,請附優存帳戶之存摺影本 2 份。
(二)任職經歷證件 1 冊,請以 A4 資料夾分別將任職所有之「派令或聘書、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考核成績通知書暨退伍令、大專集訓證明或退伍相關證明文件或軍校畢業證書」等正本依序排列,俾利審核;並影印該員歷年服務證明書及最近 1 年考績通知書各 1 份(請人事人員蓋經核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送府備查。倘上開人員具有兵役代理(課)教師或懸缺代理(課)教師且連續滿 3 個月之年資,請務必提出申請,俾利審核;另有關幼教教師可採計納編前年資者,請再檢附「相關科系畢(結)業證書、登記或檢定合格證明、教師證、服務證明或縣府核備進用幼稚園教師之證明文件及縣府核准學校設立自立幼稚園證明文件」等正本,並影印 1 份送府備查。
(三)最近 3 個月內彩色 1 吋半身相片 1 張。
(四)在職證明書 1 份(註明現仍在職中)。
(五)個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請人事人員蓋與正本相符章及職名章) 1 份。
(六)同意書 1 份,請註明退休生效日期、支領退休金種類。
如屬校長、教師年資滿 40 年或公務人員年資滿 35 年請於「教育(公務)人員退休事實表」欄內勾選並填列退撫新制實施前、後採計之任職年資。另教師年資超過 35 年(含)以上請附「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書」並註明○○學年度(校長部分請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七)請將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或合作金庫銀行 3 家行庫,任 1 家行庫存摺封面影本黏貼在「教育(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2 份。
(八)校長、教師及未銓敘職員,請附「退休教育人員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現職待遇計算表」1 份(倘退休金種類選擇一次退休金者免填列)、「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年資試算表」1 份。

 


《最新消息》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10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主旨:轉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網路版公保園地【102 年 10 月份】重要釋示 4 則。
說明:
Q1 :被保險人離職、失蹤或死亡,分別應自何日退保?
 A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被保險人離職之日或死亡次日,其保險有效期間同時終止,……,要保機關應填具異動名冊,送承保機關辦理退保手續。」第 35 條規定:「被保險人除……外,如發生依法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或失蹤之事故時,應比照前條之規定辦理退保,……。」依上揭規定,被保險人離職應自「離職(不支薪)之日」退保,失蹤應自「失蹤之日」退保,死亡則應自「死亡之次日」退保。

Q2 :被保險人於退休時,選擇暫不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並已再任加保,是否得於再任職期間要求領回前段養老給付?
 A :否。查銓敘部 97年3 月 27 日部退一字第 09729172651 號令規定略以,公保被保險人成就請領養老給付條件時,應由被保險人填具請領公保養老給付選擇書,選擇是否請領養老給付。如選擇暫不請領又再任加保者,嗣後不得再行變更,亦即不得於再加保而未成就養老給付條件前,要求請領前段養老給付,僅得自其再次成就養老給付條件之日起 5年請求權時效內,按其再任前後之加保年資合併計算,以最後保險俸(薪)給,計發養老給付,並以最高 36 個月為限;至於再任加保後未符合請領條件而離職退保者,亦得於再任離職日起 5年內,領回暫不請領之養老給付金額。

Q3 :夫妻兩人同為被保險人,先生不幸在職死亡,其配偶是否可分別請領公保死亡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
 A :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 條規定:「本保險包括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及育嬰留職停薪五項。」據此,先生在職死亡時,其配偶及法定受益人得經由先生之服務機關請領公保死亡給付;又配偶本人得經由其服務機關請領公保眷屬喪葬津貼。

Q4 、案例解說:
某甲係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於 100年12 月 1 日經私立學校解聘退保後曾參加勞工保險,嗣於 102年6 月經撤銷解聘並由私立學校補發薪資,應追溯自 100年12 月 1 日補辦參加公保,惟其解聘退保以後曾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不得追溯辦理公保加保。
 A :查銓敘部 90年9 月 21 日 90 退一字第 20676582 號函釋略以:「私立學校教師於撤銷不續聘決定後,補發該段原不續聘期間薪資,該段不續聘期間未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僅補發其本薪,然原不續聘決定既經其申訴而決議撤銷,其不續聘案應屬自始無效,為維護其權益之衡平,應准其追溯自不續聘處分執行日期辦理加保手續,補繳保費並併計保險年資。」另查銓敘部 100年7 月 14 日部退一字第 1003414233 號書函核釋:「……公保與勞工保險不得重複投保,如有違反則重複參加之公保,不生保險效力;是為符法制並兼及維護公保被保險人保險權益,私立學校教師原解聘處分經撤銷並補發解聘期間薪資者,其原解聘退保期間另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不得追溯辦理公保加保。」是以,某甲經撤銷解聘應補辦參加公保,惟解聘退保以後曾參加勞工保險期間不得辦理公保加保。


《最新消息》本縣 102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業已辦理撥付

主旨:本縣 102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金,業已辦理撥付,請各校於款到後協助轉  發核符人員,請 查照。
說明:檢附「本縣 102 年度服務屆滿 10 、 20 、 30 、 40 年資深優良教師核符人員名冊」及「本縣 102 年服務屆滿 10 ~40 年各校撥款經費彙整表」。


《最新消息》102 年年終慰問金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臺幣 2 萬元以下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發給按月支(兼)領月退休金(俸)人員 102 年年終慰問金,其月退休金(俸)基準數額定為新臺幣 2 萬元以下。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2 年 10 月 2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50596 號函及「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最新消息》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0210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主旨: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第 10210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說明:
一、嘉義縣政府人事服務 GO-GO-GO 電子報自 100 年 5 月創刊以來,至今已發行 30 期。由於內容包羅萬象,規劃有【活動訊息網】、【溫馨關懷坊】、【法規看過來】、【人員在這裡】、【標竿學習專欄】、【靜思語】及【訊息預告網】等專欄,頗受同仁好評。
二、歷年電子報檔案業已上傳於 C.C.S.人事服務平台左邊頁面之「即時飛來訊」項下之「GO-GO-GO 電子報」介面,歡迎下載參閱運用並轉知所屬同仁。


《最新消息》有關教師之配偶任職於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奉派至大陸地區工作,得否申請留職停薪疑義案,依教育部函釋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非屬 公務部門,且派赴大陸地區工作亦非「國外地區」,尚不符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7 款之規定。

 

《最新消息》重申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之調補課代理代課規定

 

《最新消息》各機關召開會議及辦理活動請避免供應含糖飲料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為落實「公僕好體能、行政好效能」,爾後各機關召開會議及辦理活動,請避免供應含糖飲料,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9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50133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來函影本 1 份。


《最新消息》嘉義縣人力發展所 10 月 21 日至 12 月 9 日(每週一) 舉辦「魔球曲線雕塑 A 、 B 班」 研習

主旨:本所訂於本( 102 )年 10 月 21 日至 12 月 09 日(每週一) 16 : 30─18 : 40 假創新學院 1 樓 102 教室舉辦「魔球曲線雕塑 A 、 B 班」,敬請轉知同仁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研習目的:為抒解本縣公教人員工作壓力,提昇同仁身心健康,促進樂活人生,茲辦理本運動課程。
二、研習對象:限服務於本縣之現職公教人員,各班次預計招收 25 名。
三、報名方式:即日起至 10 月 15 日 17 時止於本所網站線上自由報名( http :www.chrdc.gov.tw/)尚未成為本所會員者,請先註冊為會員,本所得視報名狀況,調整報名截止期限。
四、錄取名單:報名截止後 2 日內公布,如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採電腦隨機抽籤方式錄取。錄取學員如未符合參訓身分,本所得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依報名先後順序遞補。
五、本研習全程參與者核發研習時數 8 小時,請假或缺席超過總研習之三分之一者,研習時數為 0 。
六、另為珍惜研訓資源,本課程採用「缺課黑名單制」,錄取學員,除特殊事由外;請假或缺席超過總研習時數 1/3 ,或有代簽到等情事,將列入本所本年度夜間課程黑名單學員;本所得禁止或駁回該學員再報名本系列所有課程之研習資格,欲報名參訓學員請確實考量日後該課程出席時數,如有請假或缺席超過總研習時數三分之一情況之虞者,請勿報名。
七、檢送「研習簡章」1 份。


《最新消息》最新修正嘉義縣教師申訴書格式

主旨:最新修正嘉義縣教師申訴書格式,請查照。
說明:旨揭檔案除在本文附加檔案外,同時上傳本網站人事宅急便→考核訓練→1-5 申訴保障→1-5-1 教師申訴業務及百寶挖挖哇→表格下載→教育表格,歡迎下載參考。


《最新消息》「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4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主旨:「C.C.S.人事服務平台電子報」第 14 期出刊,歡迎下載參閱運用。
說明:
一、電子報內容係彙整每月在「最新消息」介面所公布嘉義縣政府轉知的公文及法令與相關人事訊息,每月初即迅速將上個月轉知的公文及法令編輯成電子報,並及時將新知 E-mail 傳送機關學校同仁參閱,感受人事人員超感動的貼心服務,進而達到溝通無障礙及提高行政效率與縮減蒐集公文及法令時間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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