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7474
昨天: 8888
總計: 1868485118684851186848511868485118684851186848511868485118684851

函釋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3-04-23 | 點閱數: 3587

主旨: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所稱「知有撤銷原因」起算時點之認定 1 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決議,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4 月 15 日總處法字第 1020030105 號函辦理。
二、旨揭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 2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第 117 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法文明示『知』為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在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且其撤銷純係因法律適用之瑕疵時,尚非僅以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得知悉違法原因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時點,仍應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曉原作成之授益行政處分有撤銷原因時,起算 2 年之除斥期間。又是否確實知曉有撤銷原因者,乃事實問題,自應具體審認。」
三、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