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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9-21 | 點閱數: 1448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 7 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9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794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依前開函說明略以,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