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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7-29 | 點閱數: 1171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4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7 月 22 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5895B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5895E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查本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增訂「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四、次查「嘉義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補充規定」第 4 點第 2 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辦理 代課代理教師甄選作業完竣後,甄選簡章、甄審委員相關資料、錄取 名單、相關會議紀錄,及依同辦法第四條辦理之再聘作業相關資料,留存學校以供查考,免報本府備查」。
五、爰此,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係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考量疫情尚未完全解除, 110 學年度各校長期代理、代課教師若符合本辦法再聘之資格,學校得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直接再聘,不受再聘二次之限制,並免報本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