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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8-05 | 點閱數: 1106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再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重行離退之給與上限事宜規範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825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人員再任職務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院 93 年 8 月 17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3751 號函規定辦理;再任職務為純勞工者,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