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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6-05-13 | 點閱數: 1416
主旨:檢送「公教員工地域加給基準(指定)評核點及適用機關清冊」1 份,無法適用基準評核點之機關學校,請於本( 105 )年5 月 20 日(星期五)前函送本府人事處,俾利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5 月 10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41344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依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評核作業注意事項,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為基準評核點,原則上其評核結果適用各該轄區內之機關。
三、各機關及所屬機關如有下列情形:
(一)服務處所逾轄區內基準評核點 3 公里、上下班時間無公車經服務處所且至本府逾 30 公里者。
(二)地理位置相關條件與基準評核點顯有差異,須單獨評核始為合宜者。
四、請於期限內函送本府人事處,逾期未報送者,視為適用基準評核點之機關學校;適用基準評核點之機關學校無須填列及報送。
五、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評核作業注意事項可至本府人事處網站首頁-檔案下載區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