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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0-26 | 點閱數: 1929

主旨:函轉教育部重申各級公私立學校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於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辦理相關查閱或查詢事宜,以維護校園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24 日臺人(二)字第 1010177958 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爰各級公私立學校於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除應確依內政部 101 年 4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 14 條、第 15 條規定(本府業以 101 年 7 月 24 日府教學字第 1010276240 號函轉知在案),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外,並應至全國不適任教師資訊網(網址:
http://unfitinfo.moe.gov.tw)「查詢系統」項下查詢,以維護校園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