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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10-18 | 點閱數: 1523

主旨:教育部書函略以,退休人員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優惠存款期滿日起 2 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於期滿日起 10 日內申請補辦續存手續,並溯自期滿日計算優惠存款利息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12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89526 號書函;檢附前開書函影本(含附件)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