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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14-09-22 | 點閱數: 2055
主旨:為防止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任職,請各級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落實聘用人員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及查詢是否為教育部列管之不適任教育人員,請學校依法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9 月 1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30129620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03 年 8 月 21 日召開「103 年度第 3 次重大性侵害個案研討會議」之決議辦理。
二、上開會議討論提案係檢討某國民中學發生專業輔導人員(社工)性侵害國中女學生乙案,為落實防堵不適任人員進入校園,請學校務依法落實聘用人員性侵害犯罪紀錄之查閱,並於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查詢系統進行相關查詢作業,請學校落實查閱及查詢作業。
三、另為避免空窗期間再次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請各級學校於類此事件完成通報後,應即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必要時應對行為人採取暫停職務或請假方式,藉以阻斷該行為人與潛在被害人接觸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