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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4-08-14 | 點閱數: 5278

主旨:有關學校護理人員兼任出納、公文收發、午餐出納、午餐秘書、公勞健保等行政工作,請依說明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7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30081288E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學校衛生法規定,確保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照護,請學校護理人員依學校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執行法定業務為主,不宜因兼任過多其他行政工作而影響本職,有兼職學校請提出具體改善作為於103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前函報本府
三、另學校如規模過小,人力確有不足,為求學校行政事務順利推動之下,不得不協請校護兼任其他行政工作時,在考量其工作負擔程度及經與當事人妥為溝通取得同意而不影響其學校護理工作本職情況下兼辦,應於改善作為中加註說明。
四、請各校(尤其是小校)將學校行政工作妥善協調,倘護理人員須兼職,請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調查「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辦行政工作情形調查表 」,回報本府時,加註「經校護同意兼辦且不影響本職工作」字樣。
五、隨函檢附「國民中小學護理人員兼辦行政工作情形調查表」乙份,電子檔請於103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回傳至本府教育處體健科,紙本逐級核章後於103 年 8 月 27 日前送至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