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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9-29 | 點閱數: 1901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就教師涉有教師法第 14 條至第 16 或第 18 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評會審議是類案件,未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需報本府認定是否有違法之虞,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95116B 號函辦 理。
二、教師法第 26 條第 2 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查 108 年 6 月 5 日修正之教師法第 26 條第 2 項立法理由:修正 前之教師法僅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 議,始報主管機關核准;容易被誤解為「學校未作成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即無須報主管機關核准」;為 避免實務上教師符合第 14 條至第 16 條或第 18 條規定之情 形,卻因學校未依規定召開教評會,或教評會未依規定審 議或決議,致主管機關無法依職權審查學校教評會之執行 問題,爰增訂教師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
四、爰此,倘學校遇教師涉有違反教師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或第 18 條規定之情形,已由具備調查機制之會議(如: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教師專業審查會、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後,作成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決議,除有免經教評會審議之情形外,如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時,學校應檢附相關會議紀錄及調查資料,報本府審查是否有違法之虞,俾利落實教師法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