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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2-23 | 點閱數: 826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查詢教育人員是否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6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情事,請依附件格式於 110 年 3 月 10 日前函送本府,以利報教育部轉法務部查詢,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 109 年 8 月 24 日府教幼字第 1090184347 號函諒達。
二、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查詢其是否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所定不得聘任之情事;同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另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各級學校於每年 1 月 10 日、 3 月 10 日、 6 月 10 日、 7 月 10 日、 9 月 10 日前確認查詢名冊,經各主管機關報教育部,由教育部轉請法務部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6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情事。
三、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前應辦理查詢,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後,應每年定期辦理查詢。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網址: https://unfitinfo.moe.gov.tw/)之「查詢專區」項下「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功能,業與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衛福部)建立之資料庫完成介接,自即日起提供各級學校辦理前開不適任資料查詢,免再函報查詢名冊。
四、各學校辦理查詢作業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11 條及涉性別事件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8 條規定,相關查詢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五、旨案查詢人員名冊電子檔(excel 格式)請另寄承辦人信箱(model785@mail.cyh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