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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1-01-05 | 點閱數: 3600

主旨:本府所屬各級學校人員午休時間出勤方式,請依說明段規定辦理,並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基於維護學生在校期間安全之考量,學校教職員工於辦公時間內,應全時在校為宜,爰各校人員午休時間之出勤,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對象:學校職員(含護理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其他於寒暑假期間仍應到勤之行政人員(不含按日或按時計酬人員)。
二、實施方式:
(一)寒暑假以外期間,於午休時間之出勤,以核給補休時數為原則。
(二)前款補休時數,應限於寒暑假期間實施。
(三)補休之實施不得影響民眾師生權益及校務推動,並須留守必要人力以免降低行政效率。補休時數不另發給加班費。
三、配套措施:落實並加強午休時間服務。
(一)午休服務時間,除另因公務或請假並確實交代同仁外,應確實留校。
(二)午休服務時間,除得於辦公室內用膳外,不得有將辦公室關閉上鎖及藉故拒絕公務聯繫等情事。
(三)午休服務時間之補休時數,由人事單位於寒暑假開始前覈實核給(差勤系統作業方式將另行通知),毋庸當事人提出申請。惟因差假而未在勤者,不得核給補休時數;已核給者並應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