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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8-26 | 點閱數: 8361

主旨:有關各級學校向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教育人員之不適任資料查詢作業,自即日起請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之「查詢專區」項下「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介接功能辦理查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8 月 1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101417 號書函辦理。
二、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教育人員前,應確實查詢其是否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教師法所定不得聘任之情事;同條第 3 項規定,對於現職教育人員應每年定期查詢。另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各級學校於每年 1 月 10 日、 3 月 10 日、 6 月 10 日、 7 月 10 日、 9 月 10 日前確認查詢名冊,經各主管機關報教育部,由教育部轉請法務部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6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情事;同條項第 2 款規定,各級學校於每年 2 月 1 日、 4 月 1 日、 6 月 1 日、 8 月 1 日、 10 月 1 日前確認查詢名冊,經各主管機關報教育部,由教育部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情事。同條第 3 項規定,前項查詢得視需要藉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註:已整合至旨揭系統)定期介接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庫辦理。
三、另依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涉性別事件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時,應查詢有無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之 1 第 1 項或第 3 項情事,並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查詢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同條第 3 項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後,應每年定期查詢。
四、依前開規定,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前應辦理查詢,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後,應每年定期辦理查詢。基於提升各校查詢效率,降低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行政負擔,且為減少特殊個人資料外流之風險,教育部「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網址: https://unfitinfo.moe.gov.tw/)之「查詢專區」項下「有關機關不適任資料查詢」功能,業與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建立之資料庫完成介接,自即日起提供各級學校辦理前開不適任資料查詢,免再函報查詢名冊。另有關法務部資料庫介接功能刻正規畫中,俟介接完成再另函通知,系統於介接查詢作業完成前,各級學校查詢教育人員有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5 款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第 6 款或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情事,仍需應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造冊,並經本府報教育部轉法務部查詢。
五、又各學校辦理查詢作業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條規定,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並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11 條及涉性別事件不適任人員通報查詢辦法第 8 條規定,相關查詢人員負有保密義務,除供業務需要之用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