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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2020-07-11 | 點閱數: 2103

主旨:各校委託本府辦理教師縣內及縣外介聘作業,請學校務必依規定召開教評會審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法、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二、查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第 11 條規定:「(第 1 項)國民中、小學如有教師缺額時,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公開甄選者外,得採介聘方式進用;現職教師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第 2 項)前項申請介聘作業,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決議通過後,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介聘。」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經達成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 30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應不予通過。」
三、再查教師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另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2 條規定:「(第 1 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如下:一、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第 2 項)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
四、綜上規定,各校教師聘任之審查,係屬學校教評會之權責;而各校經教評會決議委託本府辦理教師介聘作業,各校即應遵從相關法令之規定,共同完成教師介聘作業,倘各校無故拒絕召開教評會審查達成介聘之教師或教評會委員無故未出席,致無法召開教評會,則已違反上開各項法規,爰請各校教評會負起行政及法律責任。
五、上開未配合辦理介聘之學校,本府將於往後 5 年內不受理該校教評會委託辦理教師介聘作業,即該校全數教師將不得參加縣內及縣外教師介聘,又如有教師超額,則請依規自行安置或辦理資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