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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函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2012-09-11 | 點閱數: 2002

主旨:函轉教育部回復有關「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修正條文相關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8 月 24 臺國(四)字第 1010137769A 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花蓮縣政府以 101 年 7 月 19 日府教學字第 1010130697 號函案陳教育部釋疑,教育部通案回復如次。
三、教育部 101 年 7 月 10 日修正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意旨為將優質師資留在校園及降低公開甄選對代理教師參加甄選及縣(市)政府與學校辦理教師甄選之工作負荷。為掌握本辦法修訂後實施之即時性、可行性、有效性,以收最大效益,學校欲聘任 101 學年度上學期之代理教師,即可適用;惟限前一學期內於同校擔任聘期 3 個月以上之代理(課)教師為再聘之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