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人事服務平台

主要選單
首頁
人事宅急便
最新消息
對話窗口
工作項目
人事SOP
組織任免
考核訓練
退休福利
其他業務
百寶挖挖哇
NG案例
法規輯要
表格下載
教學典藏
權力福利
即時飛來訊
新知雷達讚
gogogog電子報
樂學嬉遊趣
好站報報
資訊學習角
主要選單尾
今天: 8282
昨天: 135135135
總計: 1868533118685331186853311868533118685331186853311868533118685331

1-3-1 獎懲作業(更新日期:108年6月28日)

 

獎懲作業


作業區分

1.機關(學校)自行依相關法規本權責辦理獎懲者。
2.依本府或其他機關學校來函辦理獎懲者。
3.本府去函要求提報獎懲建議名冊者。

作業流程

機關(學校)自行依相關法規本權責辦理獎懲:
業務承辦單位依事實簽陳 → 人事單位依相關法令審核作成獎懲額度及召開考績(核)委員會議之建議 → 機關首長核定 → 召開考績(核)委員會議初核或核議 → 機關首長核定 → 製作獎懲令(稿) → 機關首長核可 → 發佈獎懲令 → 獎懲令正本發各獎懲人員,副本送本府(免送本府人事處)備查 → 更新21表資料。
本府或其他機關學校去函辦理獎懲:
人事單位依相關法令審核作成獎懲額度及召開考績(核)委員會議之建議 → 機關首長核定 → 召開考績(核)委員會議初核或核議 → 校長核定 → 製作獎懲建議令(稿) → 機關首長核可 → 發佈獎懲令 → 獎懲令正本發各獎懲人員,副本依來函有註明者再函送 → 更新21表資料。
本府去函要求提報獎懲建議名冊:
業務承辦單位依事實簽陳並製作獎懲建議名冊 → 會人事單位審核(或依需要製作獎懲建議函) → 機關首長核定 → 業務單位將奬懲建議名冊函復本府(或人事單位將獎懲建議函函陳本府)
記二大功(過):
召開考績(考核)委員會 → 函報縣政府核定 → 縣政府發佈獎懲令 → 服務機關收到獎懲令後填寫動態書函送銓敘部 → 銓敘部審定後登錄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 。

為落實政府無紙化節能減碳政策及奠定公務電子履歷之基礎,並為便利查詢調閱個人敘獎資料,爰自108年3月29日起公務人員記功以下獎勵令將改採線上閱覽及下載等電子化措施,而取消紙本發送作業。實施對象:各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不含主計、政風、約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

使用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WebHR)完成獎懲令核定後,將由系統自動傳輸資料至「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校對網站」,並提供各機關公務人員透過「公務人員人事服務網eCPA)」以電子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查詢及列印獎勵令資料。

釋(令)規定

公務人員之獎懲由各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考績委員會審議,若因人數不足經本府同意免成立考績委員會者,由機關首長逕予核定。

教師之獎懲由各校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獎懲令法令依據:
簽陳過程:由各業務單位依各相關法令、計畫(如午餐獎勵規定、兼任人事、會計公文文號..........)。
發佈獎懲令:教師一律註記〔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公務人員一律註記[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大功(過)一律應詳註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條、款。

有關教師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核應予解聘與免職之規定,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說明一註記範例:
學校自行依相關法規本權責辦理獎懲者:依嘉義縣政府92年8月29日府人二字第0920107971號函授權核定發布 。(本條機關不適用)。
依本府去函辦理獎懲者:依嘉義縣政府92年8月29日府人二字第0920107971號函暨xx年xx月xx日府xx字第xxxxxxx函授權核定發布 。
依其他機關學校來函辦理獎懲者:說明一:依嘉義縣政府92年8月29日府人二字第0920107971號函授權核定發布。說明二:又依xx鄉公所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xxxxx函辦理 。

懲處令除載明懲處之法令依據外,其具體條文仍應註明。

為維護辦公紀律及政府為民服務之良好形象,各機關應加強宣導酒後不開車,上班前及上班日之中午時間應避免喝酒,倘因喝酒肇事,按情節議處--行政院8810月11日台八八院人政考第160043號函。
依據嘉義縣政府102年6月24日第69次主管會報縣長指示事項暨嘉義縣政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本年6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20038648號函以,請確實要求所屬人員酒後不開(騎)車,以珍惜生命,並維政府形象,為民榜樣。查為加重酒駕肇事刑責,遏止酒駕犯行,108年6月19日 總統令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2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邇來發生公務人員酒駕肇事事件,嚴重影響政府形象,為維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請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公務人員如觸犯上開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本權責查證後,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最嚴厲處罰。
依據行政院本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以,為維政府形象,落實以身作則,重申各機關應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各級主管並應確實督導所屬同仁恪遵相關法令,並應儘量避免非必要之飲宴應酬,並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如確有飲酒,應落實以「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杜絕酒後開車之行為。另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及酒後駕車肇事,觸犯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者,除依各該法令處罰外,其行政責任之檢討,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查證後,參考「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所訂之懲處基準,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各類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或各機關職員獎懲規定等所訂標準,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予以嚴厲處分。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自本(102)年7月16日起生效,並應視涉案人員具體違失情節依該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規定程序辦理。

獎懲令附註欄應詳述教示條款:
教師教示條款範本:"受考人對於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教師申訴相關規定,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申訴書,向嘉義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公務人員教示條款範本:"受考人對於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申訴書,向本校提起申訴"。

97年7月1日起獎懲建議函與獎懲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數字同意遮隱部分數字,以為個人資料保護。

102年12月20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18473A號令修正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4條規定,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考核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考核會確認;考核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變更之。

校長(首長)獎懲

自98年8月1日起,本縣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及學校校長獎懲案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適用對象:
1.校長獎懲案件送教育處審查。
2.戶政事務所主任獎懲案件送民政處審查。
3.家畜防治所所長獎懲案件送農業處審查。
4.地政事務所主任獎懲案件送地政處審查。
5.其他涉及跨機關之重大通案性質獎懲案件送主辦單位審查。
辦理方式:
1.辦理首(校)長獎懲建議作業時,除填報獎懲建議函(由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產生)外,應另檢附應檢附「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審核表」並連同電子檔 陳報本府各相關主管(辦)單位審核。
2.同一獎懲案件除機關首長外,尚有其他人員(如職員或教師)者,其他人員部分則另行填寫「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獎勵、懲處建議名冊」,併同報府審核。

獎懲令(獎懲建議函)文書作業

獎懲令:
1.正本:表列人員(指二人以上)或當事人。
2.副本:本校人事室(人員)或應來函機關請求加列該機關。
3.印信:正、副本之獎懲令均應蓋於右下方空白處(陳本府之副本亦應蓋印信)。
4.職銜簽字章:正副本均蓋於尾頁下方(陳本府之副本不得蓋機關首長職章(小官章))。
5.獎懲令以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不要使用WORD範本修改,以避免錯誤。
獎懲建議函:
由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產生機關首長之獎懲建議函送本府 相關局處審定(不蓋印信,平行文蓋校長職銜簽字章,上行文尾頁署校長職銜、姓名,蓋職章(校長小官章)) ,至於非機關首長則使用獎懲建議名冊函送本府相關局處審定 。

法令依據
(審核獎懲額度)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嘉義縣國民中小學校長教師職員獎勵基準 link to http://ccs.cyc.edu.tw/modules/tad_uploader/index.php?op=dlfile&cfsn=1583&cat_sn=10&name=%E5%98%89%E7%BE%A9%E7%B8%A3%E5%9C%8B%E6%B0%91%E4%B8%AD%E5%B0%8F%E5%AD%B8%E6%A0%A1%E9%95%B7%E6%95%99%E5%B8%AB%E8%81%B7%E5%93%A1%E7%8D%8E%E5%8B%B5%E5%9F%BA%E6%BA%96.doc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
兼任人事、主計、資訊業務獎勵原則
嘉義縣政府及所屬各級機關處理公務員因案涉訟事件須知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員工使用網際網路查核措施

使用表格

獎懲建議名冊
嘉義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獎懲案件審核表
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獎懲建議函獎懲令獎懲令(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