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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國民中小學處室組標準表

嘉義縣國民小學處室組別名稱及總額標準表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府教學字第0950085445號函頒布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府教學字第0950120103號函修訂頒布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府教學字第0980031244號函修訂頒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10279230號函修訂頒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府教學字第1030066895號函修訂頒布

總班級數

處室

總額

處室名稱

組別

總額

在組別總額內得選設之組別名稱

12班(含)以下

2處

教導處

2組

教務組、訓導組

總務處

事務組、出納組

13班(含)~24班

3處

教務處

4組

教學組、資訊組、設備組

學生事務處

訓育組、體育衛生組、輔導組

總務處

事務組、出納組

25班(含)~36班

4處室

教務處

8組

教學組、資訊組、設備組、註冊組

學生事務處

訓育組、衛生教育組、體育組

總務處

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輔導室

資料組、輔導組

37班(含)以上

4處室

教務處

10組

教學組、資訊組、設備組、註冊組、課程組

學生事務處

訓育組、衛生教育組、體育組

總務處

事務組、出納組、文書組

輔導室

資料組、輔導組

特教班級數2班(含)以上之學校,得以外加方式設置特殊教育組

 

說明:
一、上開總班級數係指本府核定有案之國小普通班(含體育班)、特教班(含資源班)及附設幼兒園之班級數總和,但已以外加方式設置特殊教育組之學校,特教班級數不予計入。
二、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1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各組置組長1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3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上開組別總額係採總量管制原則,由各校依校務發展需要,在組別總額內選設。
五、請各校依各學年度核定班級數,聘兼主任、組長,惟如因增減班須調整組織編制,請秉撙節原則,依實際工作量及需求,在組別總額內選設組別。
六、各校依法設立之處室別及組別,其職稱以本標準表之職稱為限,並依相關規定鐫刻各處室別、組別職章運用,不得有其他非法定職銜之職稱。
七、人事及主計單位及人員之設置,另依相關法規辦理。
八、標準表自103學年度(103年8月1日)起實施。
九、標準表未規定事項,如有特殊需要應專案報府核定。

 

嘉義縣國民中學處室組別名稱及總額標準表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府教學字第0980031309號函頒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府教學字第1010279230號函頒布

總班級數

處室

總額

處室名稱

組別

總額

在組別總額內得選設之組別名稱

六班(含)以下

3處室

教導處

3組

教務組、訓導組、資訊組

總務處

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

輔導室

輔導組、特殊教育組(有特殊班者另加)

7班(含)~12班

4處室

教務處

8組

教學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

學生事務處

訓育組、體育衛生組、生活教育組

總務處

文書組、事務組、出納組

輔導室

輔導組、資料組、特殊教育組(有特殊班者另加)

13班(含)以上

4處室

教務處

12組

教學組、設備組、註冊組、資訊組

學生事務處

訓育組、生活教育組、體育組、衛生組

總務處

文書組、出納組、事務組

輔導室

輔導組、資料組、特殊教育組(有特殊班者另加)

說明:

一、總班級數係指本府核定有案之普通班、特教班、體育班、慈輝班及分校分班之班級數總合。

二、上開組別總額係採總量管制原則,由各校依校務發展需要,在組別總額內選設。惟人力不足時得斟酌減設組別,其業務由相關組別人員兼辦。

三、除文書、出納、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設有特教班之學校,得於輔導室下以外加方式增設特殊教育組。分校另置分校主任一人皆由該校專任教師兼任。

五、61班(含)以上之學校,學生事務處、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1-2人。

六、請各校依各學年度核定之班級數,聘兼主任、組長,惟如因增減班需調整組織編制,請秉撙節原則,依實際工作量及需求,在組別總額內選設組別。

七、各校依法設立之處室別及組別,其職稱以本標準表之職稱為限,並依相關規定鐫刻各處室別、組別職章運用,不得有其他非法定職銜之職稱。

八、人事、主計單位及人員之設置,另依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標準表自101學年度(101年8月1日)起實施。